问:销售建筑材料收入和装修工程收入应分开还是合并核算?
【例】 某公司是建筑装修公司,并销售建筑材料。2012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修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100万元(含17%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如何对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又该如何筹划?
答: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20-100)÷120×100%≈16.67%
节税点增值率=(1+17%)×3%÷17%≈20.65%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6.67%<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1+17%)×17%-100÷(1+17%)×17%
=2.91(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120×3%
=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避税:
3.6-2.91=0.69(万元)
从以上的计算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总收入为120万元时缴纳增值税比较有利,而且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
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30-100)÷130×100%=23.08%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3.08%>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130÷(1+17%)×17%-100÷(1+17%)×17%=4.3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130×3%=3.9(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避税:
4.36-3.9=0.46(万元)
所以,该公司在总收入为130万元时缴纳营业税比较有利,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销售额小于其全部营业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