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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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诚信及财政诚信

1.1 信用与诚信的含义

1.1.1 信用的含义

信用(credit),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个社会、一种经济形态及政府施政,只有讲信用,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信用结构”,而这个“信用结构”是一个社会和经济正常运转和步入良性循环的重要基础。

信用,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信用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样源远流长,站在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内涵界定,有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金融学、伦理学、法学等方面的广泛意义。

从政治学角度讲,信用是指“信任使用”。信用,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左传·宣公十二年》中有“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一句。《史记·陈涉世家》中有“陈王信用之”一语。马克思认为“信用”即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信任。他引用英国经济学家托马斯·图克的一段话:“信用,在它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或不适当的信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452页。可见,“信用”的词源学意义就是“信任使用”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编纂:《汉语大词典》,香港三联书店,1987。,相信和利用。

从社会学、经济学角度讲,信用的含义可界定为信任、资信、信用。所谓“以信用为本”,包含做人要讲信用的意思。《辞海》在解释信用内涵时指出其有三层含义:第一,信任使用;第二,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第三,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出现在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辞海》关于信用的前两个定义,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的信用内涵;后一个定义是从经济学和金融学角度对信用内涵的注释,可理解为以偿还和付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行为。

从伦理学的角度讲,信用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它是一种普遍的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李曙光:《中国征信体系框架与发展模式》,科学出版社,2006。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历来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说法,这个“道”不仅是指客观规律,同样也包含做人做事必须恪守信用、践行信用的伦理之道。

从法学的角度讲,信用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凡“契约”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第二层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担负的义务。石晓军、陈殿左:《信用治理:文化、流程与工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总之,信用,从狭义理解可称为资信,即资金的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许文:《小企业信用评级原理、模型与应用》,科学出版社,2012。信用,又具有广义的概念,它是一切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基础。人与人的交往和相互之间的任何交易活动,只有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才会发生乃至持续下去。要获得信任,必须有信任记录和信任表现,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这样的资信,或称为信用,才能巩固和持续。可见,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就是信用社会和信用经济。

1.1.2 诚信的含义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即为修身立国之本。诚的本意是诚实不欺,真实无妄,真心真意。信的本意是说话要真实,要信守诺言,要算数。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做人要“言必信,行必果”, “与朋友交,言而有信”,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又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朱熹说,“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 “诚意,只是表里如一”。管仲说:“信者也,民信之。”

所谓“诚信”, “诚”主要讲的是诚恳、诚实;“信”是讲诚信、信任,不欺诈坑弱,做到诚恳待人,以诚信取信于人,对他人讲信用。“诚”“信”合起来使用,则有诚实守信、表里如一,道德品质与言行举止相统一的丰富内涵。

诚信,作为一个伦理范畴,基本含义是诚实为本,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骗。诚信既属于道德和法律的范畴,又属于经济范畴。诚信,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个社会、一种经济形态及政府施政,只有讲诚信,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诚信结构”,而这个“诚信结构”是社会和经济正常运转和步入良性循环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基础。

本书主要研究诚信问题,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阐述。社会生活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赋予了诚信这一传统美德日益丰富的时代内涵,也促使人们对诚信的理解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现代意义上的诚信,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行为规范,其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顺畅、有序、健康进行,利益各相关方在诚信原则下都能够共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财政资金关联的单位更要遵从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坚持理财为公,信守诺言,取信于民、用之于民。

1.1.3 信用与诚信

诚信与信用两个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诚信”这个词适用范围广,它涉及社会伦理、职业道德、经济意义上的信用及法律等众多领域。但“信用”一般是指人们之间客观的交往关系,它在经济领域体现着“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语)。

“诚信”,是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说的是一个人恪守信用的主观意愿。它属于社会伦理与道德范畴,是一种社会公德,一种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一个人诚信与否,是一个人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因此,可以进行道德意义上的评判。比如,胡锦涛在“八荣八耻”中倡导全社会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也可以拓展到行为,如企业诚信、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信用”简单地说就是“借钱还钱”,指在交易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向其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像贷款买房、先消费后付款之类就是日常生活中的信用活动。

诚信与信用的联系又表现在两个词的重叠或交替上。比如,“诚信”与“政务”叠加一起组成“政务诚信”,就不仅仅限于社会伦理与道德范畴,而是拓展到政府行为方面。也就是说,“政务诚信”即政府与公民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及施加的政务行为,不能失信于民,伤害其感情便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降低。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76号)指出的那样,“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又如,诚信与信用两个词有时表现为交替使用,但表达的含义相同或相近。比如,《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号)中多处提到“社会信用”与“社会诚信”这两个词,但含义基本是一致的。在第五章“国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践及启示”等章节中,也有类似情况,即“诚信”与“信用”含义相同。再如,信用与诚信两个词都可以量化为信用度(或称“诚信度”),以表示信用相关者的诚信状态。守信和失信是信用度的两极,守信,就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信任;失信就是违背诺言,背弃成约,从而失去信任。无论个人、企业,还是社会组织、政务行为等,守信会赢得良好信誉和发展机会,失信则失掉商机(政府形象),受到惩罚,双赢则来自诚实守信。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使用“诚信”(如财政诚信)的提法,而非使用“信用”(如财政信用)提法,一方面正如以上阐述的那样,“诚信”提法含义更宽泛,既包括原“财政信用”(如发行公债和安排有偿资金)的内涵,也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等业务活动,都要做到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违规失信,“信用”则难以囊括这些内容,所以,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另一方面也考虑与国务院规定的“政务诚信”提法相衔接,如政务诚信可以细分为财政诚信、税务诚信、环保诚信、卫生诚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