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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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财政诚信的基本特征

一是社会性。首先,财政诚信的社会性体现在社会心理因素上,以信任为前提和基础。对用户的信任具有安全感,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其次,体现一种社会关系。它不仅是个体行为,也体现发生在财政与用户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具有公共品的特征,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只能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消费的排他性,某个人或集团对公共品的消费只要诚实守信,并不影响其他个人或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品;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提供目的非营利性,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三是使用的有偿性和无偿性。如运用诚信手段发行政府公债、提供国家财政担保和以有偿方式安排某些财政资金,属于有偿性范围,而大量的财政资金安排,如财政预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财政贴息、政府奖励资金等,属于无偿使用范围。四是真实性、专项性、公平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财政收入、支出、分配、使用管理各环节都必须保证执收真实适度、分配公平合理、支出专款专用、管理严格依规依法。五是具有诚信伦理和文化特征。诚信属于伦理学范畴,体现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它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观。诚实守信得到社会的推崇,失信则将受到谴责和孤立。当人们都认同并遵守这种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时候,社会诚信环境就会优化,失信的行为就会减少。六是法律遵从的规范性。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史演进的考察表明,国家或政府在一个社会的长期发展演化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的兴衰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治理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公共经济活动无疑构成了政府治理活动的主要方面。而政府公共活动的规范和法治化,则首先体现为政府财政行为的规范化和对法律法规的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