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轰炸(含成都、乐山、自贡、松潘)受害史事鉴定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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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根据上述探讨,可以解明如下3点。

(1)“重庆大轰炸”事实上是在日本政府和帝国海军中枢部门(海军省、军令部)的主导与承认下,有计划、有意图、有组织且连续进行的城市无差别轰炸。

(2)“重庆大轰炸”的特征,表现为在公文中被明记为“战略、政略攻击”,表现为在世界空战史上将航空战力公然用于城市居民这一前所未有的运用法,且表现为在进行中日战争的过程中作为日本独自的航空作战而被构想、被大规模实施且成为惯例。

(3)“重庆大轰炸”的目的,在于通过基地航空部队采用集中进行空中轰炸的手法,不仅对军事设施,而且对重庆的蒋介石政权的权力基础的行政设施,特别是对重庆(含周边城市)进行市街地轰炸,从而摧毁一般市民的抗战意志,是无差别的威胁性轰炸的确切不移之事实。

无论是从国策决定的框架、军令部和参谋本部的参与、现地部队的行动来判断,还是站在国际法的立场观之,对未宣战国家进行的空中轰炸与其对军事目标主义的偏离,无不历历在目。日本政府不能逃避其责任。

那么,为什么如此惨烈的“重庆大轰炸”的真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长期以来不让日本国民知道呢?日本政府对其实态不予正视的理由何在呢?笔者试将其若干因由总结如下。

(1)日本军队由于不能用其地上兵力占领重庆和四川,如果不通过飞机驾驶员的机上观察、空中摄影还有外电报道等所能传达的信息去把握空中轰炸的结果,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判定。

(2)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中,联合国方面没有将重庆大轰炸列入起诉理由。由于战胜国的美英两国都在“重庆大轰炸”开始后的战争展开过程中采取过同样的行动,如果东京审判追究重庆轰炸的违法性,那么“东京大轰炸”的实态就会立刻在法庭上被提及,战胜国自己所进行的无差别轰炸就会遭到谴责。所以,与被东京审判作为起诉理由且被根据翔实的证言和证据而宣判为有罪的“南京事件”相异,“重庆轰炸”在战后长时期里被忘却了。

(3)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自1951年旧金山和平条约以后,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除了政治上的状态之外,民间的对话、交流和共同研究的机会也比较缺乏。

(4)由于中国方面的国内政治原因,1949年成立的中国政府对于蒋介石政权时代的“重庆抗战”曾经不做评价,被轰炸幸存者的声音与空袭被害的实态调查、研究曾经一度不受重视。

最后,如果下结论的话,在概观长达15个年头的中日战争时期的战斗侧面时(地上日军的暴行自不待言),就很有必要格外注意航空战力在整个战争期间里,主要被用于“支援地上进攻”和“城市无差别轰炸”这两方面的事实。可以判定中日战争实际上是空军战力始终具有战局向导作用的、对作战整体具有重要意义的、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被长期使用的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