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轰炸(含成都、乐山、自贡、松潘)受害史事鉴定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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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战要务令》与日本海军航空用兵思想的变迁

一 国防战略的构架

为考察日本海军的航空用兵思想的发生与展开过程,有必要俯瞰日本国防战略的构架。《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1条规定了“天皇统率陆海军”,指挥统率军队的权能被认为是属于天皇的大权并且不受内阁、议会的辅佐而可独立运用(即天皇亲率、统率权独立):作为统帅的辅佐机构,而设置了参谋本部(陆军)、军令部(海军);作为统帅的顾问机构,则设置了元帅府、军事参议院。参谋总长、军令部总长,对有关指挥、统率的事项,具有不经过阁议而向天皇上奏的权限(帷幄上奏权)。基于这些《帝国国防方针》《国防兵力所需量》《用兵纲领》,按惯例先在陆海军间商议后,上奏天皇,下问总理大臣,再咨询于元帅府,经过这一系列手续才能获得批准。

《日本帝国的国防方针》是关于国防的国家基本方针。它在日俄战争后开始制订,1907年得到批准。据《战史丛书》之《海军军战备(1)》的记述:“明治40年(1907)4月4日,帝国国防方针及为达此目的的帝国国军的使用(即用兵纲领及国防所需常备军力量)被初次决定。”(第59页)其中所想定的敌国是俄国、美国和法国。该方针后来在1918年进行了第一次改订,1923年进行了第二次改订,1936年进行了第三次改订。这三次改订时所想定的敌国有所变更。第一次改订时为俄国、美国和中国(添加了中国而排除了法国),第二次改订时为美国、俄国和中国(将俄国、美国的顺序改变为美国、俄国),第三次改订时为美国、俄国、中国、英国(新添加了英国)。由此可见辛亥革命(1912)之后的中国便成了日本所想定的敌国。

在《帝国国防方针》(下略称为《国防方针》)中,当初想定日本陆军的作战主要对手是俄国陆军,而日本海军的作战主要对手则是美国海军。1907年初次决定的该方针有如下规定:

 

他日敢于乘机进行报复战,在满洲和朝鲜侵害我国利权,无非是想要贯彻其数百年来之国是,故而近来最有可能之敌国,乃是俄国。

美国为我国之友邦,虽应对此现状予以维持,然若由地理、经济、人种及宗教等关系而观察,则难保他日不惹起激烈之冲突。为此之军备标准为:

陆军之军备——在想定敌国中,我陆军之作战,应视为最重要者乃是针对俄国之陆军,对其在远东可使用之兵力拟取攻势。

海军之军备——在想定敌国中,我海军之作战,应视为最重要者乃是针对美国之海军,在东洋拟取攻势。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編“戦史叢書 大本営海軍部·連合艦隊〈1〉”朝雲新聞社、1975、113—115頁。

 

如同在此解明的一样,《国防方针》首先是对敌国的想定——在陆军为俄国,在海军为美国。在此方针下制定了《国防兵力所需量》(下略称为《兵力所需量》)及《用兵纲领》。由此构想海军主力舰队的配备为“八八舰队”(即八艘战舰、八艘巡洋舰)。其后,由于国际情势和战斗形态的变化,对《国防方针》做了改订。将《国防兵力所需量》和《用兵纲领》一起,对“一朝有事之际、国军运用的基本方针”〔《战史丛书》之《海军军战备》(1),第63页〕也加以修正。其内容是将“一般方针”与“想定国别方针”相区分,在《国防方针》第一次改订以后,对中国的作战已包含其中。到第三次改订时,以前作为“以中国为敌的作战”要领而写明的“海军击破敌舰队而管制沿海及扬子江(长江)水域”,被改写成更为广泛而积极的方针:“根据北支那、中支那(重庆和四川省被划为中支那)及南支那各地情势,在所需之各方面击败敌军,以占领各要地为目的。”将《用兵纲领》面向各部队指挥官而具体化的海军的规范文件则是《海战要务令》。

以上过程可归纳为从《国防方针》到《国防兵力所需量》再到《用兵纲领》最后是《各年度作战计划》。在海军里,《海战要务令》被定位于部队运用的指针性文件。再者,如果将这一过程置于明治宪法第11条的“统率大权”(军权直属于天皇而行使)与第12条的“编制大权”(受内阁的辅佐而行使)的关系上,则关于统帅的大致事项,在“政府、大本营联络会议”方面,就被定义为接受《基本国策要纲》和《时局处理要纲》等的内阁辅佐,并且被作为国家政策而确定方向。还有,在统帅部内,需要陆海军协同作战的时候,参谋本部与军令部之间缔结有《陆海军中枢协定》。

南京陷落后的1938年1月,近卫内阁发表声称“尔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断绝国交声明,其基本国策(向“重庆大轰炸”突进而“打倒蒋介石政权”)及陆海军的协同作战都是在这样的构架中被决定的。在这样的构架下,海军的航空作战是如何变迁的呢?下面将有所探讨。

二 海战要务令

《海战要务令》是相当于陆军的《作战要务令》的战斗规范(1901年初制定)。其后,运用“战略、政略轰炸”的思想渐趋收效,这也表现在《海战要务令》的三次改订上(第一次改订为1910年,第二次改订为1920年,第三次改订为1928年)。《国防用语辞典》(防卫学会编,朝云新闻社,1980)对于《海战要务令》有如下解说:

 

在海军进行舰队作战上,这是表示兵术实施基准的最重要而且最权威的教本,各级指挥官皆以之为依据和规条。这是海军将校的兵术思想的中核,起到了统一兵术思想的作用。其制订、改订和发布,按惯例都须上奏天皇,天皇应其必需而将之咨询于军事参议院后予以批准。昭和8年(1933)以后,确定其程序为先由军令部总长起草,与海军大臣商议后,仰请天皇批准。其最初的制定是在明治34年(1901)2月,有关于战时要务与演习的记述,其后有过数次改订且有续编颁布。大正元年(1912)9月,有关于舰队作战的记载。大正9年(1920)10月将演习部分作为演习令而分离出来。昭和7年(1932)追加了登陆作战纲要。大正15年(1926)3月,虽有过《航空战之部》的草案,但未得正规的改订手续而终。

 

以上的解说揭示了《海战要务令》的意义和权威。对其在时代经过中的变化情况,《战史丛书》之《海军军战备(1)昭和16年(1941)11月之前》有如下记述(第135页):

 

《海战要务令》在明治34年(1901)首次制定以后,由于舰船、兵器、航空机等的飞跃发展,加之第一次欧洲大战的经验、战训等逐渐难以适用,即使纲领的基本原则不变,战斗的准则也得顺应时势变化而有了改订。但是,自昭和10年(1935)以后,航空机开始显现出异常急剧的进步,甚至连兵术教典有所改订也对之追赶不及,使其以往作为教典的绝对性开始淡薄起来。于是,在兵术的实施上研求新方案,并打算将之直接用于舰队战术上的倾向开始抬头;但为避开改订程序的麻烦而有所掩隐,在制订新方案时使其带有教范性质。新的《海战要务令草案》尚未至于正规的改订手续,而是以试行的形式,顺应当时的急剧变化而推进。

尤其能显现出大变革的是关于航空机决战的基本构想和夜战方式及投入夜战部队的大规模化。关于航空战,昭和12年(1937)7月爆发的“支那事变”实战和战场经验教训被添加进去,昭和14年(1939)变成航空决战的构想,航空兵有了大规模编制,航空部队作为独自作战的战略单位,进入付诸实行阶段的可能性明显增大。到昭和15年(1940)3月,为整顿目不暇接变化着的航空作战的兵术思想,拟定了《海战要务令续篇(航空战之部)草案》(可称之为海战要务令与教范的中间性规定),以至于得到了试用。该草案并没有完成作为正式的海战要务令所需的手续,就以试用的形式迎来了开战。

 

以上的记述,反映了用兵纲领的批准手续依循其繁难的惯例就不能跟进急剧进展的航空兵器的技术与战术变化。对于这种变化,中日战争的全面化所起到的加速作用,也可从文中读出其内情。由于这样繁难的惯例与现实的龃龉,以“重庆大轰炸”为重心对中国各地城市的空袭,将《用兵纲领》中的《海战要务令》的“续篇、草案、试用”的“中间性规定”,未履行正规的改订手续,就用于实战事态了。但由此也可看出,其作为“各级指挥官的依据”的“兵术实施的基准”这一性质并没有失去。

上文提及的《海战要务令续篇(航空之部)草案》的全文(137条)见于《日本海军航空史(1)用兵篇》(日本海軍航空史編纂委員会編“日本海軍航空史(1)用兵篇”時事通信社、1969)。其中对于改订增补版的《海战要务令》的特质,有如下几点评介(第558页):

 

一、由总则的第一项所记“关于航空战之实施,以《海战要务令》为依据外”云云,虽可得到明示,但其立脚点在于这样的认识,即海上战斗的主角仍然是战舰,而航空机是辅助部队。

二、重视舰队决战的思想,即首先应当通过歼灭敌方的航空兵力而取得制空权,这是一大进步。

三、重视基地航空部队的战斗,这在补充“支那事变”的战训与海上兵力欠缺的意义上,也是理所当然的。

四、以往仅只记述了舰队的决战场面,但该草案则设有伏击作战、进攻作战、要地攻击、陆战协力各章,广泛述及航空战,这是很大的进步。(以下为五、六,略)

 

此书还指出该草案依旧执着于针对美国的海上决战,但另一方面,也评价其航空战略不得不适应急速扩大的中国战线实态的变化。上列第三点认为“重视基地航空部队的战斗”具有补充“支那事变的战训”的意义;第四点将“要地攻击”也列为“很大的进步”,这可以看作由于意识到1939年5月3日和4日“重庆大轰炸”的“战果”而做出的评价吧。

《海战要务令续篇(航空之部)草案》是1940年3月20日在海军大学校起草的,4月10日由海军军令部次长发送各舰队和各镇守府司令官及重要港口司令官。支那方面舰队司令官(岛田繁太郎中将)也是其受领者之一。防衛庁防衛研修所著“戦史叢書 海軍軍戦備〈1〉昭和十六年十一月まで”朝雲新聞社、1969、138頁。这意味着该草案迅即被用于同年5月18日开始的“101号作战”。

那么,航空用兵思想是如何被加进该草案中的呢?下面就来看看其内容。

三 “要地攻击”概念的登场

该草案起首的“说明”里写道:“应当预想本草案根据处于急速进步过程中之航空战之实情,而有随时改正与追补之必要。本草案现以实施部队之试用为目的而制订”;接着在“本草案所用术语之意义如下”的列示中,新添加了由航空战力而来的“要地攻击”这一概念。其定义的表述是:

 

二、要地攻击是对拥有军事政治经济之中枢机构、重要资源、主要交通线等敌国要地进行之空中轰炸。

 

所谓“要地攻击”,英国空军叫作“Area attack”,德国空军叫作“Terror attack”,其意思相同;美国空军则叫作“Strategic attack”,意思是“战略攻击”。如果查阅日本防卫学会编《国防用语辞典》对“要地攻击”一词的解释,则其给出的意思显然是相同的:

 

战略攻击是为了击毁敌方进行战争的基础,消灭其能力和挫败其国民的抗战意志,通常选定敌国的枢要目标(城市、重要产业、军事、交通、通信等设施、军队的集结地等)而对之直接进行的航空作战。对战略攻击来说,有从使用既有常规兵器(由轰炸机进行的非核轰炸)到使用核兵器(由航空机投下的核导弹、ICBM、IRBMICBM和IRBM分别是洲际弹道导弹(Inter Continental Ballistic Missile)和中程弹道导弹(Intermediate-Range Ballistic Missile)的英文缩写。等)的阶段。

 

这里解释得很明确,“要地攻击”“Area attack”“Terror attack”“Strategic attack”在语义上,是与军事目标被限定于战场或其周边的“战术轰炸”相对比,作为航空攻击的概念而被创制出来的,而其最初的前提,可以理解为是包含对生产设施和一般市民进行的大量轰炸。如果由此而想到英国对柏林、德累斯顿的“Area attack”,德国空军对伦敦的“Terror attack”,以及美国进行“Strategic attack”的典型事例如“东京大空袭”等,那么就更为一目了然了。

要地攻击、战略攻击被明确记述于海军航空的教范文书《海战要务令》之中这一事实,可以说也揭示出在中日战争进行过程中,日本海军从名称上也脱离了“军事目标主义”。虽说如此,由于无差别轰炸已经在制订《海战要务令续篇(航空之部)草案》的前一年(1939)的对重庆进行的“五三”“五四”大空袭中所实行,故而应该说作为实态的“要地攻击”“Area attack”“Terror attack”“Strategic attack”,在其概念被创出之前就已经作为日本海军航空队的常用进攻法,施用于中国各地城市了。对此,《日本海军航空史(1)用兵篇》有以下记述:

 

昭和12年(1937)7月7日发生了卢沟桥事件。为预备其扩大为事变,日本海军7月11日就已将木更津、鹿屋两个航空队编成为第一联合航空队并将之附属于第三舰队;其下属的中攻队“中攻”在日语中是九六式陆上攻击机(中型攻击机)的简称。8月14日就对杭州进行跨海轰炸,开始了范围广及全中国的战略轰炸。继第一联合防空队之后,在“支那事变”中大为活跃起来的基地航空部队是第二联合航空队。该部队与第一联合航空队同时编成,拥有舰上战斗机、舰上轰炸机及舰上攻击机,在昭和12年(1937)9月上旬进出于上海;而后伴随着作战地区的扩大,进而将其基地置于南京、汉口,为获得制空权与陆战协同作战。

基地航空部队的作战,是在协同陆战之外,完全由航空队独自进行的作战。其作战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消灭敌方航空兵力而获得制空权,通过轰炸敌方要地及交通线路而切断敌方补给线并使其丧失战意。通过压制敌方空军而获得制空权虽然大有收效,但是,对于敌方要地进行的战略轰炸,其结果似乎是反而带来使敌方的反抗意志高扬起来的逆效果。这是因为在没有宣战布告的事变这一性质上,日本对于第三国权益的顾虑,极大地限制了其轰炸的实施,加之所用兵力也很少,炸弹对于中国城市的破坏力就不足。日本海軍航空史編纂委員会編“日本海軍航空史(1)用兵篇”時事通信社、1969、231—232頁。

 

与上面这段引文相参证,“要地攻击”很显然与此前对南京等地实行的无差别轰炸是基于同一思想的。尽管如此,也可指出在1940年“101号作战”时对空袭重庆部队下达的若干命令书中,有关于轰炸应“避开第三国权益”的指示。但是,凭此将“重庆大轰炸”作为空袭时贯彻了“军事目标主义”的证据,就好比将德累斯顿轰炸和东京空袭说成是“不属于无差别轰炸”一样谬误。在对部队下达的命令书中所记载的“避开第三国权益”的指示,从并不遵从《关于开战的条约》(日本由明治天皇1912年1月12日批准加入)的“事变”的性质来看,不过是为了避免因轰炸重庆市内的美国资产——驻华大使馆、教堂、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Vacuum Oil Co.)及他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而造成损害而引发重大外交问题的措施而已。这与遵守在空战法规法案中所说的“军事目标主义”相比,其范围明显有别。即使是对未宣战国家的美国有所考虑,也并非是要避免中国市民的居住地和非战斗员受到损害的意图在起作用,并不意味着特意要避开对于中国市民的居住地和非战斗员的加害。故而本诉讼案的当事者,正是重庆市民等受害者。

日本陆军方面对于空袭南京是怎样看待的呢?这见于《战史丛书》之《陆军航空的军备与运用(1)昭和13年(1938)初之前》。其指出,海军的“要地攻击”事实上是无差别轰炸的认识也从这一时期开始显露出来(第630~631页):

 

像第三舰队这样运用航空兵力是具有空军特性的,其主要着眼点是通过航空歼灭战而获得制空权、通过要地攻击而摧毁敌方战意等。这不是海军本色的海上决战,而是为达成整个政略目的而使用其航空战力,且与当时一般的航空军备思想相一致。海军航空部队的跨海攻击乃至腹地攻击等之所以能够实行,是凭靠于新锐的九六式陆上攻击机。该机昭和11年(1936)制式所设定的最大速度为320公里每小时,装备7.7毫米旋转式机关枪3挺,续航距离为2400~4500公里。

问题是与应当尽可能有限处理事变的政略、战略指导相关联,对城市的军事目标进行攻击就具有无差别轰炸的危险性,其在摧毁敌方的战意方面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以上表明,“要地攻击”与“Area attack”“Terror attack”“Strategic attack”具有同一性质,“重庆大轰炸”即为城市无差别轰炸,而且这种轰炸事实上在其被《海军要务令》所规定之前就已从轰炸南京的阶段开始实行,这是隐瞒不住的。

四 “要地攻击”的条文

下面解读1940年4月发送到支那方面舰队的《海战要务令续篇(航空之部)草案》的部分正文。前文已述其中关于“要地攻击”的定义。该草案设有以下八章:

 

第一章 航空战的要旨

第二章 航空决战

第三章 伏击作战中的航空战

第四章 侵攻作战中的航空战

第五章 舰队作战中的航空战

第六章 要地攻击

第七章 陆战协力

第八章 航空战务令

 

由于《战史丛书》没有全文收录该草案,故而笔者在此将《日本海军航空史(1)用兵篇》所收该草案的总则及其与“重庆大轰炸”直接相关的第六章正文(第529、556页)引用于下:

 

总则

第一,关于航空战之实施,以《海战要务令》为依据外,依据本文。

第二,航空战之本旨,在于不断采取攻势而歼敌。

故此要求航空部队以旺盛之进攻精神,不怕牺牲,断然实行果敢之攻击。

 

第六章 要地攻击

第七十四 要地攻击之要领在于,顺应作战情况之变化,主要基于战略上之要求,攻击敌方军事、政治、经济、中枢机构,迫使其机能停止;又须摧毁其重要资源,使其难以作战;同时挫败敌国国民之战意,使敌之作战生出破绽;或者攻击敌之主要交通线,切断其兵力移动与军需品之补给线等,从而达到战争之目的。

第七十五 要地攻击之实施,以最高指挥官所令为定例。此处之紧要者,在于须考虑敌国内部情况与时局概况,以选择适切之攻击目标、攻击时期等。

第七十六 对敌之要地之攻击,须根据作战目的,以大部队施加猛烈之攻击,或通过昼夜相继而紧扭不放之攻击,予敌以不断之威胁,从而适切使用兵力攻击法为要。

一般而言,要地攻击之不彻底,只会徒然分散消耗兵力,难收所期之效果,对此须加留意。

第七十七 切断敌之交通线之时,可对其港湾设施、船舶、主要火车站、车库、列车、铁道桥梁、隘路断崖等,予以攻击摧毁。

 

由以上内容推察,“重庆大轰炸”之大半无疑都是在该草案之下实施的。1940年的“101号作战”和1941年的“102号作战”,在时间上就与该草案送达各部队的时间相一致。在《战史丛书》的记述中是“从昭和14年(1939)开始,形成航空决战的构想,有了大规模航空兵力的建制,航空部队作为战略单位而独自进行的作战进入实施阶段”,其所指确实就是同年5月(特别是同月3日和4日)的重庆轰炸及“腹地攻击”的100号作战。可以认为在实质意义上,被放进《海战要务令续篇(航空之部)草案》(1940年3月)里的用兵思想,在1939年的时候就已经被试用,而且在翌年成为正式文件而被追认,进而被送到了作战现场的各部队。因此,1940年的“101号作战”就应该被看作在改订后的《海战要务令》之下最初进行的空中轰炸。在此以后的“重庆大轰炸”就成为“形式与内容相一致”的“现实所得到的典范的认证”。

由是足以判断,“重庆大轰炸”之大部分是基于显示统率大权的《帝国国防方针》及《用兵纲领》,立足于改订了的《海战要务令》第74~77条,与“Area attack”“Terror attack”“Strategic attack”相同而且在世界上是最早实施的、以摧毁城市自身为目的的“要地攻击”。在前引的草案中,关于“攻击敌方军事、政治、经济、中枢机构,迫使其机能停止”“挫败敌国民之战意”的规定,即明示了其目的;而关于“以大部队施加猛烈之攻击,或通过昼夜相继而紧扭不放之攻击,予敌以不断之威胁”的指示,若将之与事实相对照,则不难理解“重庆大轰炸”就是地地道道的城市无差别轰炸。再从该草案的规范性来判断,“重庆大轰炸”得到了指挥日本军队的最高意思机关的承认也是明明白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