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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理论——《产权与制度变迁》序(下)

要回答私产何以在上文提及的约束下得以重建,就要了解选择理论。正如舒尔茨所说,思想终究要受到经济学语言的束缚。舒尔茨(1980):“低收入国家的农业生产力经济学”,《报酬递增的源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页。因此,对产权改革的认知而言,思想和学术的开放具有决定意义。

张氏推测

1979年,我在旁听北京大学厉以宁老师讲授的课上,知道了舒尔茨关于“传统农业转变”的理论(后来在《经济学译丛》上读过一个摘要);尔后,一个法国人写的《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翻译成中文出版,向我们通俗地介绍了产权理论。大约1985年,我从当时一家民营公司那里得到了他们“私自影印”的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的两本著作——《中国的前途》和《再论中国》;尔后,1986年秋季我在厦门大学访问期间又从一位好友手中拿到了原版的《卖橘者言》。这三本书——以及此后可以找到的张五常教授写下的文字——是我学习产权理论的启蒙著作。根据这门理论,产权不是从人性为私的假设里自动推导出来的——像许多赞成或反对产权理论的人自以为的那样。产权是私人谋取自我利益的社会性制度约束,这项约束可以解释人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增长的业绩,因为不同的产权约束对一个经济的交易费用水平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中国的前途》的后半部,收入了张五常为英国经济事务社写的一篇英文论文的中译稿。在这篇写于1981年的文稿中,张五常白纸黑字“推测中国假以时日将会采纳一种近似私有产权的产权结构”。张五常(1985):《中国的前途》,香港信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206页。当时让我深受触动的地方,是张五常提出此推测(prediction)——而不是预测(forecasting)——凭借的是一套简明的理论。他首先把科斯的交易费用概念扩大为“制度费用”,接着就将制度费用一分为二:维持经济制度的费用和改变经济制度的费用。然后,张五常仔细阐释为什么计划体制的制度费用极端高昂,而仅仅是因为改变制度的费用——主要是信息费用和既得利益的反对——奇高无比才得以长期坚持。但是,在邓小平的开放政策下,改变制度的费用显著下降了——这一点张五常在风云际会的香港看得一清二楚——因此他推断原来的计划体制必有根本改变。

对“张氏推测”的基本根据——开放降低了改革计划公有制的费用,从而使原本非常昂贵的体制再也无法继续维持——我以为说服力很强。唯一我以为需要继续思考的,是原来高昂的制度费用——节约它可以产生一部分收益——本身就不断刺激人们寻找节约它的可能性。例如,我所知道的包产到户,最早发生在1956年的浙江永嘉——那时的中国显然还谈不到开放。这是不是说明,改革的动力早在原体制内部就产生了?

但是无论如何,“张氏推测”让我领教到,在说明复杂无比的真实世界的过程中,经济学理论——当然要好的——将助我们有如神功。1987年,UCLA德姆塞茨教授的入室弟子肖耿到我当时供职的发展研究所访问,我请他尽可能多带一些产权与交易费用学派的文献——特别是张五常推崇的那几篇作品——给我们看。在肖耿带来的文献当中,有四页阿尔钦当时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撰写的“产权”词条的手稿。开门见山第一句,“产权是由社会强制执行的对资源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钦清晰而直白的陈述惊醒了我:既然选择即权利,那么在公有制下可以观察到的事实上存在的私人选择,是不是显示即便在计划公有制内,“私产”也从来没有完全被消灭呢?

人力资本的产权

我认定答案可以在产权经济学的学术传统中寻找。此后两三年内,我们在发展研究所的产业企业研究室里有一个读书小组,大家分头阅读肖耿带来的和我们自己寻觅到的科斯、阿尔钦、张五常、德姆塞茨、诺斯等人的论文。至今我还是分外怀念那时的生活方式:背上一书兜文献到农村调查,观察、访问、座谈之余,就是阅读和讨论;车马途中,是思想神游的最好时光。我当时不能读英文,几位同事就翻成中文为我当“拐棍”。几年后,这些译文由刘守英等通过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应该是内地关于产权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一本译文集。

1990年秋,经Gale Johnson教授推荐,我到芝加哥大学经济系做访问学者。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除了修一门本科级微观经济学和旁听贝克教授给研究生上的入门课之外,我主要就是在图书馆内阅读。对我影响最大的,当然是舒尔茨关于传统农业转变的理论以及尔后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力资本理论。据说,自从舒尔茨1960年在就任美国经济学会会长的演讲中提出“人力资本”概念之后十几年间,仅仅芝大经济系就有四分之三的博士论文与人力资本相关。这也难怪,资本问题向来是古典经济学的基础,而人力资本理论则显然已经成为新增长理论的核心。

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源于他尊称为“大经济学家”的欧文·费雪(Irving Fisher)。这样我就顺藤摸瓜找来费雪的著作阅读,从中体会重要的思想传统在几代学人之间的延续和发展。根据费雪(1906),资本是现在和将来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产生未来收入的资源都是资产——其中当然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和知识存量,而资本不过是资产的市场现值。至此大梦初醒:有了费雪的概念之后,再也不需要“资本与劳动”的分析框架了。说“资本与劳动”云云,岂不就等于说“资本与资本”?

只是受到我自己关心的问题的限制,我对人力资本理论的其他运用——例如计量教育、培训和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的兴趣不大。我被“资本的私有权利不仅限于财产……人力资本也包含着权利”舒尔茨(1977):“由经济史拓展经济学”,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25, Supplement(1977):245—250。这样的命题深深吸引。因此,芝大经济系另外一位教授罗森(Sherwin Rosen)——新劳力经济学的领军人物——的提示对我而言意义重大。他指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在产权性质上的差别很大;在自由社会中,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Sherwin Rosen(1987):“Human Capital”,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Economics.

在芝大图书馆我最重要的收获也许是接触了巴泽尔(Yoram Barzel)的论文。他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为获取、保护和转让产权而支付的费用——很特别,比科斯本人的定义宽(“为市场交易而支付的费用”),但比张五常的“制度费用”窄。更特别的地方是,巴泽尔坚持用仔细审核过的历史和现实的实例来研究抽象的产权问题。他的论文每一篇都很精彩,而对我而言思想冲击力最大的是1977年关于奴隶制的经济分析。“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lavery”, Journal ofLaw and Economics, 20(1977), No.1:87—110.为什么美国南部和西印度群岛的奴隶社会中偶尔也有奴隶——在法律上他们是奴隶主的财产——通过赎买而使自己变成自由民的呢?巴泽尔的回答是,奴隶主行使其法律所有权的费用来自于一个重要事实——奴隶的生产价值由奴隶本人控制,为了减轻这种费用,一些奴隶主就利用定额制来刺激奴隶劳动并降低奴隶主的监督费用,在定额制下,一些能干的奴隶为自己积累起最后足以赎身的钱财。

比较起来,巴泽尔的这项研究更靠近我的问题:私产何以在具有强制性反对力量的压制下能和平地得到界定。我读过的其他关于“私产起源”的研究例如奈特(1942)关于公共道路利用的分析;德姆塞茨(1967)对蒙特哥奈斯的海狸聚集地从原来的共同财产转化为私产的研究;阿姆拜克(1977)研究的加州淘金热中通过私人创造的法律界定了私产,特别是确定了人力资产和个人所包括枪支的权利;还有巴泽尔本人(1989)关于北海油气田确定所有权的研究,见Yoram Barzel(1989), Economic Analysis ofProperty Rights, Chapter 5,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不存在强制压制私产的力量,因而私产可能自发地对变化的经济机会作出反应。但是,即便在巴泽尔的强制奴隶制的实例里,看好定额制的当事人还是可以采取单独的私人缔约行动——那里还没有与私产的产生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强大的国家力量。

诺斯难题

在诺斯对更长期的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国家才正式作为新的有效产权兴起过程中的重要力量。根据诺斯的分析,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顺利完成从土地公产制向私产制的转化,民富国强从此而起;差不多同期的西班牙被既得利益——养羊团——拖住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步伐,国家就在竞争中落伍。诺斯认为国家对待新兴产权组织的差异可以解释这个重大的历史分岔点。阅读诺斯的时候,我集中想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诺斯定义的“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对待有效产权组织的不同态度?更一般的问题是:离开国家的保护,新兴产权不可能普遍化。但是什么力量可以迫使国家严守保护产权的立场,而不是很容易地进一步侵犯产权?我在读书笔记上把这个问题称为“诺斯难题”。显然,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了这个重要问题,但我以为他日后发展起来的复杂理论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难题。

在芝大——以及随后几年在UCLA——的研读使我受益匪浅。最重要的收获是,我认识到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要素——人力资源连同它的各种表现——是天生附着在个人身上的资产。个人在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产的发挥和生产性供给,这在任何经济制度下都是一样的。构成各种经济制度之间差别的是,正式的法律(和非正式的习俗)是否承认以及怎样承认实际上总是控制在个人手中的人力资产的私有权。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人力资源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有不同的利用和发挥。我以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支点,有助于解释我熟悉的计划公有制下人们的多种行为,有助于解释公有制的改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解释在国家强制性地剥夺和消灭私产制之后,私产——个人在经济资源的多种用途中进行选择的权利——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得以重建。

当我再次重读科斯的时候,已经看过他关于自己学术思想形成的讲演。Ronald Coase(1988),“The Nature of the Firm,1.Origin,2.Meaning,3.Influence”, Journal of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4:3—47.这样,我就把他的企业理论也当做国家理论来钻研。是的,列宁提出的如下理论曾经是计划公有制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可以像一家大公司那样来组织社会生产,而全部社会成员将成为国家的雇员。据说年轻的科斯在反复考虑了上述理论后的结论是:要是国家运用公司制的命令、计划和权威来协调全部社会生产,这家唯一存在的“公司”因为消灭了市场活动而节约了巨大的交易费用,但它将不得不支付高昂的“组织费用”。科斯自己的企业理论是关于“市场里公司存在”的理论:公司因为节约市场交易费用而存在,但为此必须支付组织费用;当这两种费用在边际上相等时,公司就确定了其边界。对于我来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用组织费用来分析消灭全部市场关系的国家——计划公有制——的经济行为。

小结

让我小结一下。机缘巧合,我的学术生活与两类选择紧密相连:一方面我不断观察到计划公有制下人们形形色色的选择行为,另一方面我不断选择可以解释这些行为的经济学理论。也许因为头脑和心智被真实世界里有待解释和说明的现象充斥,我对在想象的约束下表现高超智力的学问一概没有兴趣。事后看来,这种“问题主导”的求学习惯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可选的学术传统和理论都非常集中。考虑到我们这代人的独特经历——在校接受正规训练与观察、参与社会实践在时间顺序方面数度错位——上述法门非常有利于我辈避短扬长。既然大家都承认知识分工的作用,所以选择很窄的题目求一得之见,我想是一个合适于我的选择。

20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