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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之不去的问题——《产权与制度变迁》序(上)

弗里德曼说过,经济问题总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Milton Friedman(1962), Price Theory, Chicago: Aldine Publishing Company, Chapter 1.可是,当我开始对经济问题发生兴趣的时候,唯一可观察的经济制度似乎没有任何选择性可言。是的,在中央计划公有制的体制下,生产和投资由政府指令控制,不可以自由择业,人力以外的要素也不能自主流动和重组。至于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更事关“方向和道路”,普通人不得问津。在那个时代,“选择”——这里指的是普通的私人选择——在制度上没有合法性。

选择无处不在

要非常深入地观察和体验我们才有机会发现,即便在不容自由选择的经济体制下,私人选择仍然顽强地存在。拿我自己1968—1978年在黑龙江下乡时期看到的一些现象来谈吧。同一个农民在“公地”与在自留地里的劳作态度判若两人,他是不是在作选择?同样的天气、田亩和劳力数目,实施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劳动效率大相径庭,不是劳动者在作选择,又是什么?还有那朝令夕改、有时候近似胡来的“生产和投资决策”,难道可以归为公有制经济管理者的“文化水平”或“个人性情”?若是,为什么在管理者私人消费的领域,我们完全看不到类似的荒唐?

说起来这是我学到的关于人的经济行为的第一课:在看似不容选择的经济制度下,人们仍然在作选择。当时我还没有可能发问:在一切资产都归公的产权制度下,为什么个人——农民、职工和管理者——仍然可以在事实上从事生产性的选择?在由“公家”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的制度下,为什么私人仍然在事实上决定着向公有生产体系提供多少劳动、努力和辛苦?我的问题其实是:这种看似不合法的、在长久的岁月里微不足道的“权利”,是怎样在公有制经济里扎根的呢?

产权结构居然变迁

问题还没有答案,公有制经济就开始了举世瞩目的改革。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农村发生了大规模的包产到户,城市出现了国有企业的松绑、承包和改制,私人企业开始以“个体户”和其他名目重新出现,“外资”经济在沿海大城市登堂入室。几十年前被国家权力取消了的私人产权,重新出现并生机勃勃地成长。80年代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度修订,以便与新的产权结构相适应。

机缘巧合。我从大学期间就开始参加由杜润生先生指导的农村改革调查,前后持续近九年。这些调查在当时是为中央政府制定农村改革政策服务的,因此除了农民的经济行为,国家行为也进入了我的研究视野。观察和参与给我的基本概念是,农村包产到户的改革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这和许多关于改革的描述并不相一致。事实是,早在“上层”采取任何政策行动之前,分户承包集体土地的产权改革早就在农村底层开始了。令我好奇的问题是:在清一色的公有制内部怎么就产生出改革公有体制的力量?更一般的问题是,私产权利究竟怎样从国家维护的公产制里产生出来?

用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来回答上述问题似乎是容易的。既然人性为私,私产制当然就自发地、大规模地成长起来。对于这一点,斯大林版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同意见。他们实际上也承认人性为私——所以才主张,只有改造人性才能建立和巩固公有制。问题是,要是人性为私的假设可以解释公有制产权改革的起源,那么,同样的人性假设怎样容得下公有制的建立呢?

人性为私不是重点

后来我才想明白,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的重点并不是人性为私,而是“人在约束条件下尽可能追求更大的利益”。因此,“人性为私”本身并没有多少解释力——或者它的“解释力”过强,以至于可以说明天下的一切。我以为要紧的是理解人的经济行为面临的约束条件。我坚持问:在同样的人性假设下,为什么经济制度即产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私产在公有制下得以重建,究竟是在什么样的约束条件下发生的?

长期的调查让我认识到以下三重约束不能忽略。第一种约束来自国家行为:计划时代的国家机器以“消灭和改造私产”为目标,而且即便是进入了改革时期之后,中国政府——与英国的撒切尔政府或俄罗斯的叶利钦政府都不同——也从来没有提出明确的私有化纲领,倒是一再明令反对私有化。

第二种约束是,计划公有制像任何一种现实的经济制度一样,造就了它自己的既得利益。当经济制度在产权结构的层次发生变革的时候,这些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损害。例如,废除了人民公社工分制之后,所有与工分制的专门知识联系在一起的谋利机会就一下子消失了。

第三种约束是,计划公有制不但在名义上属于全体现存人口,而且还属于将要诞生的全部未来人口。是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社区内的每一个成员——包括将要合法出生的成员——都有权分享土地权益;全民所有制不言而喻地“包”下了全部公民的生老病死,且曾经承诺为未来全部新增加的劳力提供就业机会。在计划公有制下,人们——包括将要出生的人——具有的某些与生俱来的权利,要经受改革的冲击。

这三重约束条件应该有助于说明:为什么计划公有制一旦建立,就可以维系很长的历史时期;为什么在公有制下私产非常难以建立;为什么在改革中产权变革在思想上容易被忽略、在实践中容易被拖延。但是,悖论性的事实是,恰恰就在上述三重约束下,发生了以私产制重新出现为标志的产权结构改变。人们对此也许评价不同、见解相左,但基本事实应该没有疑义。

我关心的问题因此就更加具有挑战性。让我们确认:计划公有制从法权上铲除了私产;强大的国家——连同它控制的意识形态和道义资源——即便在改革中也从未提出过私有化纲领;现存的以及未来的既得利益反对将“公有的资产权利”作清楚的、与个人联系在一起的界定。在所有这些约束条件之下,产权改革还是在中国发生了,私产还是得以重建。这是怎么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

20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