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短期投资
一、投资概述
(一)投资的概念
投资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从理论上讲,由于事业单位是专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政府对其提供的经费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而非对外投资。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以下原因使对外投资成为事业单位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一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单位在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但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这使得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有了相关法律依据。二是一些事业单位也确实需要通过对外投资方式推广科技成果来转化或缓解财政经费供给不足,以实现其特定公益目标。需要说明的是,对外投资仅是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辅助活动,因此必须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资的分类
投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投资性质不同,可将投资分为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其中,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得另一个单位的权益或净资产所做的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做的投资;混合性投资是指既具有权益性投资性质又具有债权性投资性质的投资。
(2)按照投资目的不同,可以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两类。其中,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3)按照投资形式不同,可将投资分为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概念及特征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指出: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与其他投资相比,事业单位的短期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债。
(2)短期投资具有高度的变现性,可根据需要随时变现,其流动性在单位的资产中仅次于货币资金。
(3)投资的目的不是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其实施重大影响,而是利用正常运营中暂时多余的资金,谋求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利益。
(4)短期投资持有期限较短,这里的短期持有是指投资的意向,而非实际持有时间。
三、短期投资取得与持有的核算
事业单位取得短期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事业单位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短期投资处置或到期收回的核算
事业单位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按照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