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权,如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财政应返还额度的核算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即反映结转下年使用的用款额度。
为了反映财政应返还额度的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该科目的借方登记财政应返还额度增加数;贷方登记财政应返还额度减少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该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年度终了,事业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事业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年度终了,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做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年初,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做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概述
应收票据是指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业务活动,除用现金直接支付外,还可以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票据是具有一定书面格式的债权、债务凭证,是由债务人签发的在指定日期内由持票人向出票人(即签发人)或承兑人收回票面金额的书面证明。通常,单位持有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等。但在我国实务中,上述票据大部分为即期票据,有较强的兑付能力,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不需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的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可向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后者则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票据。按是否计息,商业汇票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即面值)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票据。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必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票据。
(二)应收票据取得与到期收回
为了反映应收票据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取得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余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其明细账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详细情况。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事业单位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票据到期收回票款时,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三)商业汇票贴现与背书转让
1.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到期前如果需要变现,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将余额付给事业单位。在贴现中,银行向贴现单位收取的利息为贴现利息;银行计算贴现利息使用的利率为贴现率;贴现单位从银行获得的票据到期值中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货币资金称为贴现所得。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事业单位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无追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
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物资
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到期前,可将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要的物资。事业单位将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借贷方有差额,则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收账款的核算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是事业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形成的流动资产,属于单位的短期债权,它体现了事业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币、商品或者劳务的一种索取权。
关于应收账款,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应收账款是事业单位开展日常运营活动过程中应收取的款项;二是应收账款是具有流动资产性质的短期债权,不包括长期债权(如对外长期债权投资等);三是应收账款仅指本单位应收其他单位的款项,不包括本单位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租入资产的保证金。
为了反映应收账款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单位因开展业务活动应收取的款项。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减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其明细账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收账款收回后无须上缴财政
事业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应收账款收回后需要上缴财政
1.出租资产发生的应收租金
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出售物资发生的应收款项
事业单位出售物资发生应收未收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按照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坏账及其会计处理
(一)坏账核算方法
事业单位的应收账款,有时因债务人拒付、破产、死亡等种种原因不能如数收回而使单位蒙受损失。在会计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被称为坏账,由此发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事业单位发生坏账损失可以在其发生的当期列作费用,也可以在应收账款形成后,按一定方法对坏账预先估计入账。因此,坏账的核算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采用直接转销法时,对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直接冲销应收款项,即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备抵法,是指按期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将确认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资产损失,当某一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被确定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种核算方法。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
(二)坏账损失估计方法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要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能否正确估计坏账损失是恰当运用备抵法的关键,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1.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
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是指按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提取坏账准备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当期坏账准备应根据应收款项期末余额乘以规定的坏账比例计算确定。提取坏账的比例,可以按照以往的数据资料确定,也可以按规定的百分率计算。年度终了,若事业单位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已提取的坏账准备,应按其差额提取;反之,则按其差额冲减坏账准备。
2.账龄分析法
账龄分析法是指根据顾客欠款时间长短来估计坏账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具体估计坏账金额时,需要根据顾客欠款时间长短将其划分为若干组,分析每笔应收款项赊欠时间的长短,根据其不同的挂账期间分别估计坏账金额,然后加总各组估计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期末的坏账金额。
3.个别认定法
个别认定法是指根据每笔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坏账金额的一种方法。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坏账损失金额,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三)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事业单位坏账准备计提、转销等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和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事业单位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事业单位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事业单位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
五、预付账款的核算
(一)预付账款的概念
预付账款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同应收账款一样,是结算中的资金占用,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短期债权。但两者性质不同,应收账款是应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而预付账款则是预先支付给供货方的款项。事业单位预付给供货方一定数额的款项,目的主要是掌握存货等物资、劳务供应的渠道,以避免未来价格变动及市场风险。
“预付账款”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 “其他预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预付账款的确认和结算
事业单位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款项时,按照预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事业单位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等相关科目,按照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事业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事业单位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 (本年直接支付)、 “财政应返还额度” (以前年度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三)预付账款的核销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六、待摊费用的核算
(一)待摊费用的概念
待摊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预付租金等。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作为待摊费用核算。
事业单位在持续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些是跨期的,即应由几个会计期间共同负担。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取暖费用、书报费等,虽然在一个月中支付或发生,但这些费用的受益期是以后的几个月甚至全年,按受益期分别摊入以后各月支出,但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有些费用,受益期限虽然超过1个月,如果费用不大,例如,预付零星报刊订阅费,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也可以不作为待摊费用处理,而直接计入支付月份的费用。
(二)待摊费用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待摊费用的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待摊费用”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待摊费用的增加额;贷方登记按规定转销或摊销的待摊费用;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费用。“待摊费用”科目的明细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
事业单位发生待摊费用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摊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有的可以明确确定,例如预付固定资产租金等,其摊销期限可以根据预付期限确定;有的则不能明确确定,例如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期限不易确定,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测定。
事业单位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事业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七、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的核算
(一)应收股利
应收股利是指事业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项短期债权,应收股利的形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二是持有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单位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润。
为了反映应收股利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股利”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应收股利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应收股利的减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该科目的明细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是指事业单位进行长期债券投资等应收取的利息。它的形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得债权投资时,所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二是在持有债权投资期间,资产负债表日按投资的面值、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所确认的应收债权投资的利息。
为了反映应收利息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利息”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应收利息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应收利息的减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未收的债券投资等应收利息。该科目的明细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方法,可参见与投资相关的内容。
八、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一)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经偿还银行但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其他应收款虽然与事业单位专业及辅助业务活动无直接联系,但它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内容复杂、发生频繁、数额较大的特点。
(二)其他应收款一般业务的核算
为了反映其他应收款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项的发生额;贷方登记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该科目的明细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根据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科目。收回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事业单位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年末,事业单位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时,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则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再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
备用金是指事业单位财会部门为了便于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而预付给单位某些部门或职工备用的款项。其特点是先领后用,用后报销。备用金一般要指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备用金的管理制度包括定额备用金制度和非定额备用金制度。其中:定额备用金制度是指根据使用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先核定其备用金定额并依此拨付备用金,使用后再拨付现金补足其定额的制度;非定额备用金制度是指为了满足临时性需要而暂付给有关部门和个人现金,使用后实报实销的制度。领取备用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备用金使用后,应及时填写报销单据,连同有关原始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财会部门报账。
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根据报销金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