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行文凡例
1.行文所涉日期,民元以前采用清朝纪元(或干支纪年)及夏历(用汉字数字表示),必要时附注相应的公元年份。年尾容易发生误解之处,详注公历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注释及征引书目内的书刊出版日期,则照原书刊所署。
2.引文括号内表示注文。圆括号内,有“原注”字样者,表示原文注;无“原注”字样者,为笔者按注。方括号内,表示拟改之字。鱼尾括号内,表示拟补之阙字,或笔者根据上下文所加补全文义之内容。
3.引用古籍的标点整理本,原标点有误或不妥者,径改之。文中着重号均为笔者所加。
4.外国人名首次出现时,注明其生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