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行为与政策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中国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

为了研究中国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原因,我们先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作一回顾。我们把自1949年以来的经济制度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一是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阶段;二是改革开放至今的市场经济不断建立和完善的阶段。在这两个阶段,收入分配政策不断演化,留下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 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解放区主要实行的是战时供给制。当一个新的政权正式成立后,如何建立收入分配制度是摆在新政府面前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当然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为指导,这个理论就是按劳分配理论。此外,当时的社会主义苏联已经具有了现成的依据——按劳分配理论所进行的收入分配的实践。这样,当时中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就主要是以苏联为蓝本所制定的收入分配政策。

从1952年至1956年,中国进行了两次工资制度改革。在城镇工人中实行八级工资制,建立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并以此作为评定工资等级和考工升级的依据。企业职工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务工资制,制定出等级标准。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了按职务划分等级,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工资制度。与此同时还推行了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通过工资制度的改革,职工的工资水平显著提高,从而调动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般认为,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是实行了按劳分配,对此我们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详见第七章第三节。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而排除资本及其他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其二是存在一个万能的计划当局指导每一个企业,进而每一个劳动者按科学的计划进行生产。这样,劳动者的私人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等量劳动能够获得等量报酬。

然而,计划经济在全世界的实践说明,根本不存在这样万能的计划当局,因而各个企业经营状况有好有差。经营好的企业中职工的劳动贡献一定要比经营差的企业中职工的劳动贡献大,但经营好的企业中职工的报酬增加有限,尤其在废除奖金制度以后。仅此而已,分配制度就已偏离了按劳分配。事实上,当时工人的工资主要取决于其技术级别。这样,即便评定的技术级别能真正反映工人的技术水平,分配也只是基于工人的工作能力,而非实际贡献。这一时期城镇职工的分配至多只是“按能分配”。因此,我们反对把以工资作为分配的形式简单地称为按劳分配,然而现在这种提法颇为流行。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批判奖金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严重挫伤了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之后,城镇职工的收入分配不断趋于平均化,形成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俗称“大锅饭”。1974年毛泽东认为,按劳分配也是不合理的制度,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法权,因为即便完全实现了按劳分配,由于每个工人家庭的实际负担不同,也会导致工人实际消费水平的不等,由此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毛泽东的这一思想虽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政策,但进一步强化了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思想。

1949年,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资本家实行的是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允许资本家正常经营。到了1956年则开始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公私合营,限制进而剥夺资本家对其企业的经营权,只给予资本家少量的股息。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则停止发放股息,也就是说,彻底取消了资本参与分配。

城镇个体户是这一时期被幸运保留下来的,虽受到限制但尚能自主经营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群体。个体户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决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其收入直接与其生产经营效益挂钩。这一群体是计划经济时期相对富有经济活力的一个群体。

在农村,1949年开始了全面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完成。没收了地主富农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了土地在一定范围的农村区域平均分配。这样,农民均成为自主经营的自耕农,除上缴公粮外,生产所得基本归自己所有。由此,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土地改革后所形成的小农经济本也是问题经济,因为不符合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然而,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很快展开,小农经济的问题也就没有时间得以充分的展现。到改革开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问题才得以充分展现,此为后话。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要促进农民联合起来。1954年,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统计年鉴资料显示,1954年3月底,全国共有农业生产合作社95000多个。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高潮,到秋收分配时,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634000多个,入社农户1692万户。1958年则在全部农村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在人民公社,实行以队为基础,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分配的形式为工分制。工分制亦称劳动日制,以劳动工分作为年终分配所得的依据。但由于工分并不能很好地衡量每位社员的实际劳动付出,普遍出现“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每个工分的实际价值取决于整个生产队生产经营的成果。由于集体经营效益普遍差,每个工分所对应的收入普遍很低,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除在少量的自留地上外,基本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这就完全扼杀了农民的企业家精神,由此完全扼杀了农村的市场经济,这也使得很低的工分收入成为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农民普遍贫困,有的甚至连温饱都得不到基本的保证。

导致农民收入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为发展重工业而采取的剥夺农民的政策。关于这一政策的效果在“公共行为与国家政策研究丛书”第三部《种粮行为与粮食政策》中有详细分析(樊明等,2011)。其基本结论是,剥夺农民根本无益于发展重工业,然而这一政策在剥夺农民方面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贫困。

根据以上回顾,我们对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政策作如下评论。

第一,平均主义是这一时期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特征。平均主义的分配极大地挫伤了城乡居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第二,劳动收入是城乡居民收入来源的基本形式,但以劳动收入为收入来源并不必然意味着按劳分配。

第三,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都表现为去市场化特征。在城镇,社会主义的工商业改造彻底消灭了企业家,限制个体户的发展阻碍了其可能发展成企业家的可能。在农村,人民公社完全剥夺了农民自主经营的可能性,其结果导致整个城乡经济缺乏活力,全部可供分配的蛋糕始终很小,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由此普遍低下。

二 改革开放至今: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阶段

1976年9月9日,毛泽东主席逝世,很快“四人帮”被粉碎。之后,中国逐渐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正式开启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这次会议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中国经过十年“文化大革命”,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人民生活普遍贫苦,迫切要求改善生活。人民迫切要求改善生活还有另一个原因。当时国门初开,民众认识到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民生活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样,全国上下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形成强烈共识,也成为当时改革开放的巨大推动力。

中国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先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这一改革顺序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意识形态的争论从而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但也为后来改革的曲折性埋下了伏笔,使得中国的改革始终在充满争论中艰难向前推进,这种争论使得改革进行了三十余年后仍未进入深水区,阻碍了改革走向深入。

下面对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的收入分配制度演变作一梳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收入分配的改革进展到今天的状态,也可以帮助我们寻找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中国的改革首先肇始于农村,以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签订“土地承包责任书”为标志,开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家庭拥有土地使用权,包产到户,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人民公社“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激发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显著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在改革之初,这一实践和当时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直接相违背,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在农村的复辟,因而改革者冒着巨大的个人风险。所幸后来这项改革得到中共中央的肯定和支持,最终成为农村最基本的土地制度和分配方式,并一直延续至今。

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因时因地制宜,自主经营。1980年5月,中央领导发表谈话,肯定了一些地方“大包干”的做法。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认为包产到户“没有什么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到1983年,全国实行“双包”的生产队达到了93%,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包干到户。

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工农业“剪刀差”,政府还提高了粮食的收购价格。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及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举措,大大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并有效地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构成自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最主要的时期。

改革之初城镇改革最值得一提的是,鼓励个体户的发展。这一政策的初衷本是为解决城镇居民就业问题而制定,特别是返城知青的就业问题。然而,个体户的进一步发展导致雇工现象的出现。雇工是否存在剥削引起了极大的意识形态的争论,提出了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雇工肯定是一种剥削的行为,但这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当时限制发展民营经济,则经济发展必将面临重大问题。本质上这场争论要求中共在坚持固有的意识形态和发展经济之间做出抉择,这是一次艰难的抉择。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986年9月,邓小平在接受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电视采访时指出:“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但当时的经济百废待兴,也不允许放弃发展经济。最终还是选择了发展经济,从放任民营经济的发展到最终走向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用不争论姓“资”姓“社”来回避理论困境。这多少是一种无奈。

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随着对所有制理论的不断突破,改革不断深入,中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鼓励外商投资,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由此导致公有制经济比重逐渐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不断上升。由此,中国社会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开始向多元化所有制结构转变。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方针政策,是指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该决定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已是相当大的突破。该决定指出,平均主义思想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阻碍”,提出“要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次代表大会,对收入分配提出了新的思想:一是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二是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公平。第一次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认为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是,“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次代表大会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体制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是个人收入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二是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上,首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在此之前强调的是效率和公平兼顾;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四是在继续执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的前提下,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五是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国有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六是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形成正常的晋级和工资增长机制;七是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八是提出要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个人收入的货币化和规范化;九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事业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1997年9月,中共十五次代表大会对收入分配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二是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三是重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是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持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利益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五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适应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六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次代表大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基本重申了中共十五次代表大会所确定的基本政策。大会重申,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仍然是对过去所确定的收入分配政策原则的重申。

2004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次会议对收入分配政策的表述有了微妙的调整,没有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是更多地强调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2005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更加注重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公平问题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 》中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社会公平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次代表大会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次代表大会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就收入分配改革强调,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大会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中国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改革:一方面,在分配中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在再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报告明确指出,要提高分配中的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阐述了下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出七个方向的改革:一是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二是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三是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四是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五是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六是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七是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收入分配问题已进行了长期的探索,每次党的代表大会都或多或少对收入分配改革提出新的方向。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革之初就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蓝图始终未能实现。就反映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指标——基尼系数来说,一方面,其始终在高位运行;另一方面,其尚未表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详见本章第二节)。

中国的改革是在缺少理论准备的背景下开始的,一些改革实践是民众在违背当时政策的背景下自发地探索,正所谓“摸着石头过河”。中国的改革还是在意识形态激烈的冲突中曲折向前推进,又进一步加剧了改革的复杂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局面到今天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