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行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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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孙中山收入分配思想

孙中山(1866~1925年),名文,字德明,号逸仙,广东香山县(今中山县)人,1897年在日本化名为中山樵,遂以“孙中山”一名传布于世。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民主主义革命先驱,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被尊为“国父”。三民主义是其基本的革命和施政纲领,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收入分配思想,影响深远,直至今日。本节对孙中山的收入分配思想给予介绍和评析。

一 分利思想

在中国闭关锁国的年代,孙中山在国外生活多年,受到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1891年前后,孙中山开始思考中国农业、土地和农民问题。1891年,孙中山在《农功》一文中谈到,“泰西农政,皆设农部,总揽大纲”,乃建议中国“宜专派户部侍郎一员,综理农事,参仿西法,以复古初”。他主张“参仿西法”来解决当时中国农业和农村问题,发展民生以处理好农民的收入分配。孙中山认为,只有民生得到更好的发展,搞好农业建设,才能生产出更多的农产品,才能更好地将农产品进行分配。这里,孙中山已将农业问题与农民的收入分配问题联系到了一起。

1894年6月,在《上李鸿章书》中,孙中山明确提出:“农政有官则百姓勤,农务有学则树畜精,耕耨有器人力省,此三者,我国所当仿行以收其地利者也。以地利均予民力,方可长久矣。”孙中山再次强调学习西方以利我,并提出分利思想,把土地收益“均”分予民力。

1902年春,在与章太炎的一次谈话中,孙中山触及土地兼并、业主和佣耕者之权利义务不均及分配不善等问题。其中言道:“兼并不塞而言定赋,则治其末已。夫业主与佣耕者之利分,以分利给全赋,不任也。”孙中山敏锐地透过土地兼并的问题看到了“业主”和“佣耕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已然出现了问题。孙中山之所以会对收入分配有如此想法与他观察到西方社会收入差距拉大有关。他言道:“近来欧美已分利,然彼国势已为积重难返,其地主之权直与国家相埒,未易一躐改革。若吾国,既未以机器施于地,作生财之力尚恃人功,而不尽操业主之手,故贫富之悬隔,不似欧美之富者富可敌国、贫者贫无立锥,则我之措施当较彼为易也。”孙中山认为,中国并未发生类似西方的工业化革命,因而“贫富之悬隔”亦不如欧美国家之剧烈,所以如果想进行“分利”应当更加容易实行。

从孙中山的言论可以看出,其“分利”思想带有“均贫富”的倾向,带有明显的传统中国平均主义的色彩。

二 平均地权

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较完整的是在1924年1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表述出来的。平均地权的基本思想受到美国的经济学家亨利·乔治的土地理论、德国土地改革先驱达马熙克博士的土地改革理论的影响。

孙中山所主张的平均地权并非把所有土地“尽归国有”,只是把土地升值部分归国有。孙中山认为,这样一来地主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损失的,也就有效解决了地主土地分配的问题,地主有自己的土地就可以进行耕种劳作,满足自身的需求,合理进行分配。同时,国家除了可以有效避免地主虚报地价,了解土地所属状况外,还可以增加国家的收入,使国家有更多的财力处理农民的收入分配问题,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然而,孙中山的“土地国有”有可能带来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这一点少有人讨论。对此,樊明等(2011)在其《种粮行为与粮食政策》一书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在土地私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块土地归能出最高地价或租金的人拥有或使用,这使土地实现有效配置。然而,按照孙中山的土地溢价部分全部归国家所有的思想,则土地所有者在出售土地时,只要地价超过其所得的部分,卖给谁以及卖多少价钱与土地所有者在利益上无关。比如说,一块土地在最初核定地价时,地价为1000元/亩,到出售土地时已涨至10000元/亩。这时,土地所有者只能获得1000元的原地价,土地溢价与之无关,他只要把土地卖出超过1000元/亩即可,有可能只卖给最多出价2000元/亩的人,而愿出价10000元/亩的人并不能获得土地。这就意味着,这块土地本可用于带来10000元收益的用途,但却配置于只带来2000元收益的用途,显然造成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达8000元。

当然,这里我们假定土地所有者有权把土地卖给任何一个人。我们不妨考虑任何土地买卖通过国家拍卖的形式来实行,有可能是出10000元/亩的人获得土地,从而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但这里有个问题,只要现有土地所有者从每亩土地中获得超过1000元而低于10000元时,土地买卖就不可能发生。比如说,如果这块土地对原所有者只能带来3000元/亩的收益,则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不会出售土地,这将造成土地7000元/亩的配置效率损失。

也许有一种改革方案能够克服土地溢价归国家所有所带来的土地资源配置无效率问题,这就是征收地价税。如果地价税较低,则土地溢价仍然主要归原地主所有;但如果地价税过高,则可能带来土地难以通过买卖实现流转,从而难以实现土地有效配置。

试想,土地溢价税按土地溢价的80%征税,还是用上面的例子。土地按10000元/亩卖出,交税为(10000-1000)×80%=7200元,则自己剩余为1000+1800=2800元,仍低于土地按原用途可带来的3000元收益,则土地买卖仍不会发生,仍然有土地配置低效率的问题。

综上分析,孙中山的土地溢价归国有的政策会带来土地资源配置低效率的问题。

三 新三民主义

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孙中山对三民主义进行了新的解释。新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为:“中国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重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

这里“平均地权”是指,“农民之缺乏土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即“耕者有其田”。显然,此时的“平均地权”更符合文字表达的本意。在台湾,国民党大力介绍西方土地国有理论,制定了“二五减租”“扶植自耕农”政策,实行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建立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大量收买私有土地等,以期通过这些政策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

节制资本是孙中山所主张的限制私人资本于一定范围以内的方针。孙中山早年在考察西方社会时,萌发了“资本国有”的思想。民国初年,孙中山在宣传民生主义的演讲中提出,反对私人资本垄断,建立国有资本。民国元年4月初,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孙中山说:“一面图国家富强,一面当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国家一切大实业,如铁路、电气、水道等事务皆归国有,不使一私人独享其利”。

孙中山指出,“土地、人工、资本之同为生产要素”,“缺一而不可”。资本的私人垄断是实业发达后出现贫富悬殊和阶级对立的总根子,先解决资本问题才能求得“分配平均之法”,从而“从根本上以解决”社会的收入分配问题。实现资本国有,把国家经营实业所获之“利”归于“国民所享”,社会财富能“自均”,以避免“再蹈欧美今日之覆辙”。

孙中山的收入分配思想是在孙中山时代对中国收入分配问题最深刻的思考。如今已过去百年上下,对我们今天思考中国收入分配问题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但孙中山的收入分配思想中有相当成分的平均主义色彩,反映了孙中山仍然未能摆脱传统中国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建议,如平均地权,看似合理但可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