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债权人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才能进行
★撤销权是债的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了解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是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护权利
债务人利用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来躲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2002年2月,叶颖龙出资127万元,申请成立一家花岗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颖龙。同年4月开始,叶颖龙与商人王朝贵发生业务往来,向王朝贵借款50万元。此后的9月,叶颖龙与其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自己在花岗岩公司127万元的出资款额转让给其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的父亲。
至2003年1月,叶颖龙分两次归还王朝贵3万元,其余未还。王朝贵便以叶颖龙和其父虚假转让资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被告间的财产转让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颖龙是在与王朝贵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向其父转让股份的,他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与其父恶意串通,无偿转让财产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王朝贵的债权,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所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叶颖龙与父亲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
本案涉及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只有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并且债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说来,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可以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