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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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当事人选择债务履行方式的权利

★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选择权的设立可以依法定,也可以依约定

了解权利

选择权,是指债务的履行方式或者种类有好几种,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让义务人履行的权利。选择权的产生是基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例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保护权利

案例1:买汽油还是买柴油,谁说了算?

甲厂需要柴油和汽油,与锦州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乙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或者93号汽油1000吨,并且分别约定了价格。甲厂在1个月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乙燃料公司供给柴油或者汽油。

本案涉及选择权问题。

选择权,是指债务的履行方式有好几种,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权利。因选择权产生的债权称为选择之债,选择之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是指在债的成立之始就有两种以上的履行可供选择。可供选择的多种履行,可以是标的种类上的不同,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提供劳务;可以是标的物的不同,如上述合同中的汽油或者柴油的选择,也可以是履行时间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点的不同。

二是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虽有数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如无须确定债的履行标的就可以履行,则该债不为选择之债。

具体到上述案例,甲厂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购买柴油还是汽油,所以此时,甲就有选择权。

案例2:水泥缺斤少两,是更换还是退货?

通海县消费者李某举报通海县河西镇谭某销售的水泥计量不合格,要求经营者补足不足部分水泥240公斤或者退货。经通海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了解,该水泥是通海县一水泥厂生产的,并对举报人李某施工现场现有的9袋水泥逐一进行复核,均不足50公斤,而每袋水泥包装上均标注净含量50公斤。后又对销售商未销售完的一袋水泥进行复核,重量为47.5公斤,也不足50公斤。该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实际重量与标注不符,其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海县工商局对该水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补足消费者李某水泥240公斤,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本案例也涉及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出售的水泥出现缺斤少两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方式。消费者李某就可以选择补足水泥或者选择退货,这让消费者充分拥有选择权,可以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