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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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债权——助人为乐者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

★无因管理中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非基于管理人的利益

★法律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并且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了解权利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管理事物的行为。而由此所产生的债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也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务人,也称本人。

在实践中,无因管理事务包含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

保护权利

主人不在时帮忙照管他的生意,事后可以要求分得利润吗?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至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首先要清楚民法中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我国之所以规定无因管理债权的救济,是因为无因管理的存在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提倡和肯定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这对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促进社会之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无因管理制度有经济上的意义。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损失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再次,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法定之债,确认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管理人行为的侵权性,具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

最后,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本案所涉及就是无因管理债权的问题。

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但是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