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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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姻家庭权利——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自由权——婚姻当事人就自己婚姻有充分自主决定的权利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自由结婚、自由离婚

★任何人不得强制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了解权利

婚姻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决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干涉。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权和离婚自由权。法律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公民以任何理由包办婚姻或者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公民的婚姻自由受到他人的侵犯时,公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护权利

强迫结婚违法吗?

赵某(女)与宋某(男)通过熟人介绍相亲认识,相互产生好感。见面以后,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但经过半年的恋爱,赵某发现宋某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并且两人常常为了小事吵架。经过慎重考虑,赵某向宋某提出分手,说大家在一起不合适,好聚好散。宋某听了坚决不同意,还威胁赵某说分手应该经过他同意,并威胁赵某假如再说分手,他就让赵某吃不了兜着走,并多次以自杀、同归于尽等手段强迫赵某与他结婚,严重影响了赵某的工作和生活,让赵某感到非常苦恼。

本案涉及结婚自由的法律问题。

结婚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本案中,宋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迫赵某与其结婚,是侵犯赵某结婚自由权的行为,赵某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感情破裂就可以要求离婚吗?

王某1996年经人介绍与同村田某(男)相识,1997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红杏出墙,与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1999年5月13日王、任二人私奔,在外同居,一起打工。2007年7月王某生下一男孩。2008年5月,田某以分居9年之久、感情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涉及离婚自由的法律问题。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离婚问题。但离婚自由不等于离婚随意,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要以感情破裂为要件,本案中“田某以分居9年之久、感情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符合《婚姻法》中关于的感情破裂的规定,法院应该准许田某的离婚请求。

离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当然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法律规定只有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才准许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以下五种情况,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剥夺。婚姻当事人遇到干涉其婚姻自由事情的,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