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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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选举权——代表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途径

★凡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被选举权

★被选举出的公民代表人民意志参政议政

★被选举出的公民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

了解权利

被选举权,指公民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代表人民意志亲自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在我国,公民只要具备下列条件,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选举权在公民的政治权利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连接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利之间的桥梁,也是公民参与公众事务权利的核心内容,更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与人民主人翁地位的体现。

保护权利

通过选举产生的乡长,县委有权罢免吗?

2006年4月,某乡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了该乡新一任乡长——刘乡长。刘乡长上任不到4个月的时候,却收到了县委组织部的一纸《免职通知》。《通知》上称:“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刘乡长乡党委委员、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乡长职务。”随后,县委组织部任命的新乡长——张某很快来到该乡走马上任。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刘乡长和选举他当乡长的人大代表们感到既突然又无奈。一些人大代表表示,县委组织部的决定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刘乡长被“免职”后,乡人大代表们多次联名向上级部门提出,希望县委尊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尽管省、市有关部门和领导一再要求尽快解决此事,该乡这种“两个乡长”同时工作的局面仍长达1年半之久。

刘乡长表示,他是乡人大代表合法选举产生的合法乡长,所以他一直坚持在乡上工作。但这1年半以来,县上任命的“乡长”张某实际上一直在主持乡政府的工作。两个乡长都按照各自的计划忙着自己的工作,谁也不愿离开。人大代表称刘乡长被县委“免职”以后,该乡至今一直没有召开过人民代表大会,原因是“县上害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刘乡长时通不过,场面不好收拾”。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未召开,刘乡长就还是唯一合法的乡长。

本案涉及到公民的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代表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体现。公民可以行使选举权选出自己中意的国家管理者,公民也享有被选举为国家管理者的权利,公民一旦通过正当途径被选举为国家管理者,国家就要尊重公民的这种权利,不得随意撤换、更换人民选出来的代表。这是对被选举者的被选举权的维护,也是对选举者的选举权的维护。本案中的县委任意更换人民选举出来的乡长,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也是对公民选举权利的践踏。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