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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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注解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以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对执行这一刑罚进行监督更为必要。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死刑执行现场对死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关于死刑执行的方法,规定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枪决是传统的执行死刑的方式,而用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更为文明、人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排除今后会使用更加文明、人道的执行方法。关于死刑的执行场所,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主要是考虑,在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有利于避免发生对罪犯游街示众和其他公开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发生,也可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注射等方法更适宜在羁押场所内执行。为规范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保障罪犯尊严,保证正确执行死刑和死刑执行过程的严肃性,本条还对死刑执行前的具体工作、执行后报告核准法院、通知罪犯家属等作了规定。

应用

209.死刑执行前,罪犯是否可以会见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10.死刑罪犯的遗书遗物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8条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1)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