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注解
这里所说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其他执行机关”,是指看守所、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执行机关。
应用
211.法定不得收押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法定不得收押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人民法院未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送达执行机关;(2)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文书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押的(3)执行机关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后,认为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对于法定不得收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执行机关对罪犯收押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监狱应当自罪犯收押之日起五日内发出通知书。
212.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6条第1款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213.对外国籍罪犯的处罚如何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1条规定,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者《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者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由公安部凭外交部公文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9条、第43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9~2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