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记忆与遗忘之间:中古时期的马萨达形象
第一节 第二圣殿被毁与犹太政治的转向
公元70年第二圣殿被毁作为犹太文化、犹太民族历史的转折点与分水岭,有极为重要的象征意义。这场战争摧毁了好战的奋锐党人,圣殿被毁则使依附于圣殿的撒都该人荡然无存,艾赛尼派更是潜心荒野不问世事,而且基督教经此一役之后也脱离犹太社会成为一支独立的宗教力量。犹太人消除了内部派系纷争后,在拉比约哈南·本·扎凯(Yohanan ben Zakkai)领导下重新锻造出一个强固而统一的民族文化共同体。关于本·扎凯拉比逃出耶路撒冷到亚弗内(Yavneh)重建犹太文化和社团中心有一个十分神奇的传说。据说在圣城第一次为罗马人所围之时,他要求门徒将他藏在棺材中,通过假死逃离耶路撒冷,经过重重险阻之后,门徒将他的棺材抬到罗马统帅的营地,正当韦斯巴芗纳闷之时,本·扎凯从棺材中走出,向这位罗马统帅预言他将成为罗马皇帝。为了表示对本·扎凯拉比的感谢,韦斯巴芗问他需要什么来作为回报,本·扎凯拉比毫不犹豫地要求将亚弗内的一块狭小之地作为学院选址。[1]
耶路撒冷圣殿山的战斗还未平息,亚弗内就已响起朗朗的诵经之声。以本·扎凯拉比为首的拉比学者们决心在此重振民族文化,强调内心的虔诚胜过外在的仪式,犹太民族与犹太文化的留存并不依靠圣殿和祭司,关键在于内心的虔诚与具体的善行。为了稳住人心、凝聚力量,本·扎凯在亚弗内建立了犹太教法庭(Beth Din)以替代从前犹太教公会的职责,处理一切民事刑事问题。该法庭与亚弗内学院(Beth ha-Midrash)一道在维系犹太权威上发挥了根本性作用。犹太人虽然失去了从前的独立,但是得以专心按照《托拉》的原则重新组织精神生活,从而第一次使《托拉》在不受任何世俗政治干预的情况下发挥了主导作用。随着亚弗内的文化复兴,人们看到了重建思想权威与重整文化秩序的希望。
公元135年巴尔·科赫巴起义的再度失败,导致犹太人彻底丧失了独立国家;更为重要的是,拉比派中仅存的支持反抗者在这场战争中被摧毁。第二圣殿被毁和巴尔·科赫巴起义的失败给犹太世界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与上帝进行沟通的渠道遭到破坏,一道无形的高墙自此横亘在上帝与以色列之间。[2]丧失政治主权后,拉比贤哲对流散前的犹太政治进行了彻底反思,认为如果不进行武装反抗,犹太人或许仍能居住在圣地而无须遭受流放。[3]“因为我们的罪而遭流放”,拉比传统将第二圣殿被毁归于杀戮与亵渎,《塔木德》贤人对此做了极为沉痛的反思:“为什么第一圣殿被毁灭了?因为三件事……偶像崇拜、不洁和谋杀。那第二圣殿毁灭的原因呢?因为他们没有努力学习《托拉》、遵守诫命并施行善行吗?为什么会在那时被摧毁?是因为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理由的憎恨。”[4]幸存下来的拉比们汲取反抗战争的惨痛教训,积极为《托拉》修筑更多的藩篱以及强调循环往复的仪式遵循,以转移犹太人的政治热情与反抗情绪,同时缓解犹太人的精神困境和外在压力。《塔木德》的成书正是这种努力的最高体现,它的整理与编订成为后圣殿时代犹太社会转型的深刻缩影。[5]
作为圣殿被毁的直接后果,犹太政治主权在故土丧失,从而势必遭受经常性的异族统治,为此有必要调整与后者的关系。两次反抗罗马的失败表明,武装斗争并不能使犹太人摆脱异族的统治;相反,他们应当为所居住的国家祈求和平。安于流散而不抗拒的思想可以在先知耶利米那里找到源头:“我所使你们被掳到的那城,你们要为那城求平安,为那城祷告耶和华,因为那城得平安,你们也随着得平安。”(《耶利米书》29∶7)生活于犹太—罗马战争期间的副祭司哈尼那,也体会到承认外邦政府的必要性:“为朝廷的安宁而祈祷吧。要是没有了对朝廷的敬畏,人就会活活吞噬他的同类。”[6]实际上,拉比传统的重要开创者约哈南·本·扎凯揭开了与异族统治者合作的序幕,他通过与罗马帝国合作得以在亚弗内建立学院,从而保存了犹太民族的火种。编订《密释纳》的犹大·哈·纳西也是与统治者合作的代表,他在任期间修复了与罗马当局的关系并获得了统治者的认可,获得了向犹太人征收税收、任命法官等权力。
到3世纪,拉比撒母耳(约165—257年)正式将与外邦统治者合作的精神发展为一种政治哲学。出生、成长并受教于巴比伦流散地的他,与当地统治者萨珊波斯宫廷关系十分密切,并从统治者那里获得流放领袖(Exilarch)一职。为了避免触怒波斯统治者,他甚至拒绝为因反抗波斯而惨遭杀害的1.2万名巴勒斯坦犹太人哀悼,在当时就引起一些拉比的极度不满。[7]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他与外邦统治者进行合作的深刻用意植根于其独特的神学政治观念之中。拉比撒母耳强调,外邦统治者也是上帝的工具,因此反抗外邦统治者即反抗上帝;与外邦统治者的合作对于犹太人在散居地的生存延续至关重要,甚至构成等待弥赛亚降临获得最终解救的必要前提:“当前与弥赛亚时代之间的唯一区别即遭受外邦国家的奴役。”[8]
大流散使犹太人不可避免地被置于非犹太政权的统治之下,从而受到犹太法律与外邦法律的双重管辖,与之相应的权威问题也随之产生。由于犹太法律与外邦法律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为了维护散居犹太人的生存就有必要对前者做出某些调整。这种调整的典型体现即“王国之法便是法”(dina de-malkhuta dina,也作“所在地之法便是法”)的准则,[9]它是现实主义政治哲学的根本体现,代表着散居犹太人对于所在地国家权威的深刻认知,既是对散居生活的积极回应,也是对现实秩序的政治默许。一方面,它明确了散居犹太人对于居住国的义务:作为所在地域的子民,应当像本地人一样遵守属地权威、承担纳税职责;另一方面,所在国家的权威又是有限的:一旦它超出某种限度或与犹太法律相冲突,王国之法便不再是法。其实质即为维持犹太社团而向外邦权威所做的必要妥协;与其说它是一项法律准则,毋宁说是一种生存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