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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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在家天下的政治格局下,君主的家事和国事是一体的,君主的家事也就是国事,而国事也不过是君主的家务事而已。司法当然也概莫能外,它也只是君主家务事的一部分,只是君主经营自身产业的一道常规作业而已,故司法首先需要满足的是君主的利益,而不是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司法只是君主们下的一盘治理天下的棋局中的一个棋子,故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通盘定义和考虑司法就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司法被赋予了许多解决纠纷以外的功能。

首先,司法是镇压和清洗政治异己力量的工具。邱濬曾评论说:“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然皆假刑以行之”(《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十一),刑罚是从肉体上消灭政治异己力量的途径。在中国古代,君主有权亲自随意处罚任何人,但是君主本人的精力毕竟有限,许多时候不得不将镇压和打击政治异己势力的任务交给法司。而为了消除司法官僚的职业理性对君主本人意志的障碍,皇帝们不惜起用酷吏和任用太监成立特殊的侦查和审判组织,前者如武则天,《旧唐书·酷吏(上)》载:“则天以女主临朝,大臣未附,委政狱吏,剪除宗枝。于是来俊臣、索元礼、万国俊、周兴、丘神勣、侯思止、郭霸、王弘义之属,纷纷而出。然后起告密之刑,制罗织之狱,生人屏息,莫能自固。至于怀忠蹈义,连颈就戮者,不可胜言。”武则天为了清洗潜在的异己势力,广泛任用酷吏制造冤假错案以达成自己的政治目的,司法成为其名正言顺地展开大屠杀的“遮羞布”。后者如明朝的厂卫,其受皇帝指派在暗中侦察各级官员的言行举止,收集情报,在特许下可以不经由正式司法机构的审理而判决并处罚犯罪人,成为事实上的司法机构,以致史家评论说“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明通鉴》卷五十)。

其次,让司法协助解决军事问题。只要需要和可能,在中国古代司法是完全可以用来为军事目的服务的。据文献记载,具体做法包括如下这些情形:一是令诉讼当事人交纳武器装备作为诉讼费。《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当事人要先交一百支箭,官员才会受理其案件。《周礼》只是时人的制度理想蓝图,并非完全真实的历史记录,但当时有这种思想是无疑的。二是让犯罪人交纳武器装备赎罪。《管子》载,在卒伍已定、事功已成的情况下,齐桓公问管仲是否可以开始干预诸侯的事务了,管仲说还不行,因为齐国还缺少盔甲兵器。为了解决此问题,管仲建议:“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胁二戟,轻罪入兰盾鞈革二戟,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则入一束矢以罚之。”(《小匡》)[21]三是驱使诉讼当事人习武。《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载,李悝担任魏文侯的上党郡守,希望人们善于射箭,于是下令说:“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规定对于是非不明的案件,就让当事人比赛射箭,谁射中了箭靶谁就胜诉,反之,则败诉。命令下达后,人们都日夜不停地练习射箭,结果与秦国开战时因为人人都善于射箭而大败秦国。四是让犯罪人充边,加强边境军事防御。例如,据《汉书·晁错传》载,汉初北部边境经常受到匈奴的侵扰,对此晁错就建议汉景帝在北部边境筑城,“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汉景帝采纳了晁错的建议。北魏和平末年,冀州刺史源贺上书说:“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魏书·刑罚志》)文成帝同意了他的建议。贞观十四年(640年),唐太宗下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两年后“又徙死罪以实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轻重为更限”(《新唐书·刑法志》)。五是招募犯罪人当兵。例如,《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二年(前109年)朝鲜王攻杀辽东都尉,汉王朝即招募天下死罪击朝鲜。此外,招募犯罪人修筑军事防御设施也是较常见的做法,相关记录常见于史册。

再次,用罚金和赎罪制度来解决财政经费问题。《尚书·吕刑》就有关于罚金制度的记载,其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要求法官判案时用五刑惩治得不到核实,便根据五等罚金来处理。而赎罪制度在中国古代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尚书·舜典》就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帝舜允许人们用铜赎罪。西周以来中国历朝基本上都有罚金和赎罪制度,特别是在朱明王朝,赎罪制度的运用特别广泛,成了国家财政经费的重要来源。对此,《明史·刑法志》云:“明律颇严,凡朝廷有所矜恤、限于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于赎例,所以济法之太重也。又国家得时藉其入,以佐缓急。而实边、足储、振荒、宫府颁给诸大费,往往取给于赃赎二者。故赎法比历代特详。”

最后,司法要为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发展)服务,不得有碍农时。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业生产对于中国古代国家和社会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法家提供的政治蓝图中,治国要务莫过于耕战。从战国末期起重农抑商就成为一些诸侯国的国策,而不耽误农时,确保农民能及时播种和收割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孔子就曾明确指出治理国家要“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孟子也十分强调治国应“不违农时”“勿夺其时”(《孟子·梁惠王上》),董仲舒则明确主张“不夺民时,使民不过岁三日”(《春秋繁露·王道》),而诉讼常常费时费力,影响相关当事人从事农业生产,对此韩非子曾说:“狱讼繁,则田荒。”(《韩非子·解老》)为了解决进行司法活动与保障农时的冲突,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方面努力息讼,另一方面主张即使诉讼也最好安排在农闲时,于是创设了务限制度。据学者考证,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杂令》大致是目前所能见到的关于“农忙止讼”规定的最早法律文献,[22]后世历朝基本都沿袭了“农忙止讼”的思想和做法,甚至像金朝这样由游牧民族建立起来的王朝也深受此思想的影响,例如天会二年(1124年),金太宗在诏书中就说:“新降之民,诉讼者众,今方农时,或失田业,可俟农隙听决。”(《金史·太宗完颜晟本纪》)直到清代也有“农忙止讼”制度,乾隆五年(1740年)修订的《清律例》第334条“告状不受理”所附“条例”一即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

在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君主治国的工具。《管子·侈靡》云:“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韩非则直接称法律为“帝王之具”(《韩非子·定法》)。《淮南子·泰族训》亦云:“故法者,治之具也。”法律只是个工具,而且最可悲的是,法律还并非唯一的治国工具,如果需要,君主完全可以弃法不顾,实行没有法律的治理。法律的权威来自于皇帝的武力,法律本身谈不上崇高,甚至还极为阴损。例如,《商君书·定分》就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在法家眼中,法律是君主制定来防备民众的。法律只是工具,贯彻落实法律的司法就是工具的工具,法律不被人奉为神明,司法当然也就难言神圣,谈不上具有什么独立价值。司法首先要做的就是满足君主家天下的利益和偏好,其次才是帮助臣民解决他们的现实问题,不符合君主利益的司法绝不是好司法,故司法本身是无独立和自治可言的,必须放在君主治国理政的全局中来通盘考虑,是达成其他政治目的的工具,这是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司法的诸多具体面向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部分。引自:《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2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部分。引自:《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4页)


[1] 当然,对于家天下历史上也有人批判,最有名者当属黄宗羲,他在《原君》篇中批判君主以天下为私产的思想和现实,说:“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

[2] 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就对侍臣说:“今天下安危,系之于朕,故日慎一日,虽休勿休。”(《贞观政要·政体》)

[3] 在古汉语文献中,有时人们甚至将狱讼和赏罚并举,例如《旧五代史·梁书·太祖本纪四》载,朱温与裴迪一见如故,三十年间将四镇的“租赋、兵籍、帑廪、官吏、狱讼、赏罚、经费、运漕”皆委托裴迪管理,此处就将狱讼和赏罚并举,司法并非赏罚的唯一方式。

[4] 梁启超曾说:“儒家恒以教育与政治并为一谈,盖以为非教育则政治无从建立,既教育则政治自行所无事也。”参见《梁启超论先秦政治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9页。

[5] 《尚书·大禹谟》载,帝舜曾对皋陶讲:“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后人将其简化为“明刑弼教”,但《大禹谟》系战国到秦汉间的伪作,是儒法合流后的产物。

[6] 汉文帝就曾说:“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汉书·刑法志》)西魏时的名臣苏绰草拟奏行的六条诏书,其第二条就是“敦教化”,要求“凡诸牧守令长,各宜洗心革意,上承朝旨,下宣教化矣”(《北史·苏绰传》)。

[7] 后世也有皇帝对天称臣,例如刘宋的开国君主刘裕登基时发布的祭天策书开篇就称:“皇帝臣裕,敢用玄牡,昭告皇天后帝。”(《宋书·武帝(下)》)刘裕对天称臣。

[8] 鲍宣曾在上书汉哀帝的奏书中说:“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太子,下为黎庶父母,为天牧养元元。”(《汉书·鲍宣传》)随着儒学成为经学,皇帝乃天的儿子的说法成为不刊之论。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122页。

[10] 沈括的《梦溪笔谈·续笔谈》记载:“太祖皇帝尝问赵普曰:‘天下何物最大?’普熟思未答间,再问如前,普对曰:‘道理最大。’上屡称善。”赵普道理最大的观点获得了宋太祖赵匡胤的认同。

[11] 金朝进士出身的李冶曾对还是藩王的元世祖讲:“且为治之道,不过立法度、正纪纲而已。”(《元史·李冶传》)

[12] 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

[13] 刘泽华:《王权思想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14] 中国古代君权的取得和保持依赖的是武力,遵循的是“枪杆子出政权”这一规律,例如五代时的安重荣即常说:“天子,兵强马壮者当为之,宁有种耶!”(《旧五代史·安重荣传》)人们之所以敬畏君主,是因为其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而不是其拥有至高无上的精神力量。

[15] 对于从公天下向私天下的政治变局,据传孔子是持批判态度的,其曾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礼记·礼运》),认为家天下是失道的结果,其向往的是公天下的大同社会。后世面对家天下的政治现实,中国历代士人中总有人念念不忘公天下这个理想,申言“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例如谷永就对汉成帝讲:“臣闻天生蒸民,不能相治,为立王者以统理之,方制海内非为天子,列土封疆非为诸侯,皆以为民也。垂三统,列三正,去无道,开有德,不私一姓,明天下乃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汉书·谷永传》)高堂隆也曾对魏明帝讲:“夫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咏德政,则延期过历,下有怨叹,掇录授能。由此观之,天下之天下,非独陛下之天下也。”(《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此后,虽然专制主义日渐强化,但诸如“夫天下者,盖亦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晋书·段灼传》)、“‘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安可求而得,辞而已者乎”(《晋书·潘尼传》)、“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所得私也”(《明史·霍韬传》)之类的言论仍时常出现在士人的嘴边,见诸典籍。在中国古代与“家天下”的政治现实并行的还有一个“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

[16] 孟子就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的说法。

[17] 语出杜甫《奉赠韦左丞丈二十二韵》。

[18] 儒家开辟的谏诤思想传统使“从谏如流,人君之令范;极言无隐,臣子之常规”(《旧五代史·刑法志》)的观念深入人心,有作为的大臣们都想“正君”之过,实现孟子所说的“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的理想图景。

[19] 为了说明官僚制度的这种自主性,余英时曾引征过艾森斯达的研究(参见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113页),最后得出结论说:“官僚制度最初虽然也是在君主授权之下建立起来的,但它既产生之后,本身即成一客观的存在,有它自己的发展和运行的轨道,不再完全随君主的主观愿望而转移了。”(《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第105页)

[20] 监察御史马怀素曾对武则天说:“且陛下操生杀柄,欲加之罪,自当处决圣心。既付臣按状,惟知守陛下法尔。”拿皇帝的法律来劝诫和抵制皇帝的恣意妄为是较为有效的方法。

[21] 《管子·中匡》上还有个类似的记载:“管仲曰:‘此君之明也。’公曰:‘民办军事矣,则可乎?’对曰:‘不可,甲兵未足也。请薄刑罚以厚甲兵。’于是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军无所计而讼者,成以束矢。”

[22] 参见郑显文:《中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形成时间考述》,《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但岳纯之认为不能因此就误认为“农忙止讼”制度首创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参见氏著《中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时间试探》,《南开学报》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