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争
《慎子·逸文》云:“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君主的作用没有比能禁止人们彼此争夺更大的了。“止争”一语始见于《管子·七臣七主》,其云:“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意思是说律是用来明定本分制止争端的。两造发生争执,一方将争执提交官府请求为其主持公道,官方受理并着手解决,目的十分明显就是希望解决纠纷,制止和消除争执,使社会关系恢复和谐,故止争是官方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对此,管仲甚至将“不弥人争,唯趣人诏”(《管子·四称》)看作无道之臣的表现之一,认为有道之臣理当排解人们的纠纷,制止人们的争诉,相反者,即无道之臣。
关于止争的具体方略,中国古代的先贤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不立法,使民不知法,其基本假设就是民不知法便不生争心。春秋晚期晋国的叔向是持这种观点的重要代表性人物。公元前536年子产在郑铸刑书,叔向给子产去信加以谴责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公六年》)叔向的看法得到了当时大多数儒生[2]的同情和声援,影响深远。2300多年后清人焦循在其《使无讼解》中还写道:“听讼者以法,法愈密而争愈起,理愈明而讼愈烦。”说什么消除纷争不应依法,而应用情。
另一种主张是完善法制并加以公布,使民众人人知法守法,从而消除争端。子产是这种主张的先驱,而法家代表人物基本也都持这种论调。为此,法家提出了定分的学说,认为要止争必先定分,即明晰产权和名分,对此《商君书·定分》云: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在先秦法家著作中与上述论述相类似的文字还可见之于别处,谁是其最初的著作权人现已不可考。例如,《吕氏春秋·审分览·慎势篇》引《慎子》云:“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并由此得出“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的结论。慎子讲的这个话与《商君书》中《定分》篇的论述如出一辙。在法家看来,“夫民无礼义,则上下乱而贵贱争”(《管子·版法解》),人民若无礼义,则上下混乱而贵贱争夺。“贵贱无分则争”(《管子·五辅》),完善法制,明定名分,做到有法可依,是治国的不二法门,也是化解纷争的基础和前提。《管子·禁藏》云:“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法制是天下的准则,是用来解决疑难明辨是非的,与百姓的命运相关。
对于上述两种主张,《新唐书·刑法志》曾总结说:“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不过,后来的历史显示,法家的主张最后取得了胜利,中国历代专制王朝均重视法制建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