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
在绪论中笔者已指出,法家给中国专制君主们开的治国处方就是赏罚,秦汉以来儒法合流,赏罚作为治国之二柄,广泛为人所接受,而司法正是落实惩罚的常规化管道。但与现代司法相比,中国古代司法的惩罚意味十分鲜明,充满了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和折磨。
在中国古代,法、刑、罚基本上是同义词,可以互换,《说文解字》就训法为刑,说:“法,刑也。”《尔雅》则用法来释刑。而对于刑与罚,则有“罚者刑之本”(《新唐书·魏元忠传》)一说,认为惩罚正是刑法的根本。法即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惩罚。对于中国古代法与罚的关系,明人邱濬讲过一句很中肯的话:“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而已矣。”(《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司法是法的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由于在中国古代法就是刑罚,故司法事实上就变成了落实惩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惩罚变成了司法赤裸裸的目的。
那么如何实施惩罚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呢?对此,法家的答案就是重刑、重罚。法家主张轻罪重罚,认为只有如此才能做到以刑去刑。对此《商君书》云:“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赏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不来。”(《去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靳令》)“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赏刑》)《韩非子》完全继承了《商君书》重刑和以刑去刑的思想,其《饬令》基本上是完全照抄《商君书》的《靳令》篇,而且韩非还对相反的观点大加驳斥:
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六反》)
重罚、重刑的思想在秦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汉书·刑法志》云:“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统一六国之后,秦朝法律规定了“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等内容,司法也十分严苛,史载当时的情况是:“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史记·李斯传》)“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书·食货志上》)“杀人众者为忠臣。”(《史记·李斯传》)成了重刑主义下官吏们标榜忠君的要诀。秦末农民革命运动风起云涌,蒯通前去见范阳令,游说后者赶快投降义军,不然有丧生的危险,因为“秦法重,足下为范阳令十年矣,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慈父孝子们早已有报仇之志,只因畏惧秦法而不敢,现在天下大乱,秦法不施正是他们实施报仇的好时机。范阳令最后接受了蒯通的建议,投降了义军,可见蒯通的说法并非虚言,不然范阳令不会接受其说法。当然范阳令绝非特例,而只是秦朝众多官员中的普通一员。
汉王朝君臣总结秦亡之教训,抛弃了亡秦专任刑法的做法,吸纳儒家王道仁政的合理内容,“霸王道杂之”,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有所宽缓,至《唐律》“一准乎礼”,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儒家的仁恕精神在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中间有体现,特别是宋代立法和司法,在保障人权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高峰。但是从汉至清,司法以惩罚为目的,司法中公开展示暴力,呈现出鲜明的惩罚性则始终未变。
一是重刑主义盛行。虽然儒家一再提倡宽刑、轻刑,但中国专制时代刑罚之重、之非理性,常令人匪夷所思。对此,我们可以从袁枚的一则笔记中窥得一鳞半爪:“北魏献文时,官不给禄,而受羊一口者死;私立学校者,师死门诛。隋文帝法:盗一钱者斩。唐法:食鲤鱼者杖一百。罗愿《尔雅翼》云:‘唐姓李,故号鲤曰赤鳝公。’官斋日,游僧舍者有禁;禁火日,民间以鸡毛插灰焦者死,见《五杂俎》。后唐长兴四年,私盐三斤以上,买卖人各杖四十,见《会要》。宋开宝二年,诏: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太宗时,江南见贩私盐二斤者死,建州民盗鱼一斤及市牛肉者杖脊送阙,张齐贤转运江南,一一条奏,自是送罪人者减半,见《通考》。明法:赃至十六两者剥皮,见《法传录》。”(《随园随笔》卷二十七《杂记类》)与儒家以德去刑的主张相反,实践中真正奉行的常常是法家重刑主张下的以刑去刑。
二是刑罚野蛮、残酷。经过汉文帝的刑罚改革,至隋唐,中国原始的墨、劓、腓、宫、大辟五刑被笞、杖、徒、流、死五刑所取代,但中国古代的刑罚并没有完全臻至文明。一则死刑种类繁多,执行方法残酷。对于谋反、恶逆等犯罪人即使瘐死或自杀也要戮其尸,如唐时房遗爱谋反“自杀,仍戮其尸”(《旧唐书·平阳公主传》)。元代的法律规定,“诸子弑其父母,虽瘐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诸因争虐杀其兄者,虽死仍戮其尸”(《元史·刑法志三》)。明万历中,左都御史吴时来申明律例六条,其中之一即是在京恶逆与强盗真犯,虽停刑之年,亦不时处决,其死者下府州县戮其尸(《明史·刑法志一》)。二则笞、杖虽为轻刑,但也是身体刑,对罪犯进行毒打,使其忍受肉体痛苦,金国时“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金史·刑志》)。三则执行徒、流刑时常要先行笞、杖,肉体的痛苦是必经程序。四则除了载于法典名例篇的笞、杖、徒、流、死外还存在大量的闰刑,如明清律的杂犯死罪斩、绞、迁徙、充军、枷号、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明正德五年(1510年),“磔流贼赵鐩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训有禁,不听。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明史·刑法志二》)。武宗朱厚照用人皮裹制成马鞍与马镫,经常骑乘着外出。时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中国的法律中还存在凌迟、枭首、戮尸和刺字等刑罚(《清史稿·刑法志二》)。
三是刑事司法过程中刑讯呈现常态化,不但被告人,而且控告人、证人也面临被刑讯的命运。刑讯逼供与儒家“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恕精神是不相容的,历史上也有不少儒臣借用儒家的思想资源来批判和反对刑讯逼供,但由于中国古代侦查技术的落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废除刑讯逼供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相反,历代以来虽间或对刑讯逼供的手段和强度有一定限制,但刑讯逼供本身却始终都是合法的,“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晋书·刑法志》)。
刑讯的手段繁多,无所不用其极,带给嫌犯的痛苦骇人听闻。翻阅史册,我们常可见到如下令人不寒而栗的记载和评论:“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内至骨;更使壮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魏书·刑罚志》)“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隋书·刑法志》)“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以火圜绕炙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其所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每有制书宽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罪,然后宣示。”(《旧唐书·刑法志》)“泥耳囊头,折胁签爪,县发燻耳,卧邻秽溺,刻害支体,糜烂狱中,号曰‘狱持’;闭绝食饮,昼夜使不得眠,号曰‘宿囚’。残贼威暴,取快目前。被诬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新唐书·刑法志》)“而又擅置狱具,非法残民,或断薪为杖,掊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宋史·刑法志二》)“刑部侍郎王仪独号惨刻,自创用绳索法,能以一索缚囚,令其遍身痛苦,若复稍重,四肢断裂。”(《新元史·刑法下刑律下》)“酷吏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明史·刑法志二》),“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五毒备具,呼謈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明史·刑法志三》)由于刑讯的盛行,“诬服”“诬枉”和“诬引”的事例充斥着中国古代的史册,因刑讯致伤、致残和致死的人不计其数,一部中国古代司法史就是一部刑讯逼供史。
四是酷吏深文。比重刑更糟糕的是酷吏深文,在中国秦汉以降的历史时空里基本上是随处可见。执法的凶残常常远甚法律的野蛮,“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隋书·刑法志》)“刀笔之吏,寡识大方,断狱能者,名在急刻。文深网密,则共称至公,爰及人主,亦谓其奉法。于是利在杀人,害在平恕,故狱吏相诫,以杀为词。非憎于人也,而利在己。故上以希人主之旨,以图荣身之利。徇利既多,则不能无滥,滥及良善,则淫刑逞矣。”(《旧唐书·刑法志》)对此,元代吏部主事贾廷瑞曾在上奏中说:“近年以来,府州司县官失其人,奉法不虔,受成文吏,舞弄出入,以资渔猎。愚民冒法,小有词诉,根连株累,动至千百,罪无轻重,即入监禁。百端扰害,不可胜言。”(《新元史·刑法下刑律下》)《史记》《汉书》《后汉书》《魏书》《北齐书》《北史》《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和《金史》都有专门的酷吏列传,酷吏深文不绝于史。
五是涉案人员常常九死一生。对于中国古代刑事司法而言,最可哀叹的是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涉案人员基本上就是九死一生,刑罚执行完毕时已少有生还者。儒家的“爱人”“贵人”和“宽刑”主张并未能改善大多数涉案人员的处境。刑讯的泛滥,使不少人在案件事实查清前就殒命了。能挺过熬审领受判决的,由于死刑的普遍适用,不少人到头来也只是一个死。而万幸只被判决笞、杖轻罪的,执行同样是鬼门关,不少人毙命于笞、杖之下。对此,明弘治六年(1493年),李东阳曾言:“五刑最轻者笞杖,然杖有分寸,数有多寡。今在外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死。纵令事觉,不过以因公还职。以极轻之刑,置之不可复生之地,多者数十,甚者数百,积骸满狱,流血涂地,可为伤心。”针对这个情况,他建议说:“请凡考讯轻罪即时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议行降调,或病死不实者,并治其医。”(《明史·刑法志一》)一位痛恨滥施酷刑的官员,对于考讯轻罪,即使致死累计二十或三十人以上的,也不过建议处以“议行降调”而已,其对考讯的极端容忍可见一斑。故官吏们考讯人犯时基本上可以说是毫无顾忌,着实令人哀叹。
徒刑同样生机不多,监狱条件的恶劣使许多人瘐死。汉地节四年(前66年),宣帝在诏书中曾哀叹说:“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汉书·宣帝纪》)对于死刑覆奏这样的仁恕制度,也每有人担心:“四海万里,必须系以听朝命,恐自今瘐死者多于伏辜者矣。”(《宋史·韩晋卿传》)嘉祐五年(1060年),判刑部李綖上书说:“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二千余。”一年中,判死刑而没有奏覆核查的就有二千多人。有宋一代虽积贫积弱,但在治理瘐死上用功却最勤,宋神宗、哲宗、宁宗和理宗都十分关心瘐死问题,先后下诏要求对瘐死进行考评和对相关官员进行处罚和黜罢。元代刑法号称宽平,但瘐死问题也十分严重,元人王思诚曾言:“州县俱无囚粮,轻重囚不决者,多死狱中,狱吏妄报其病月日用药次第。请定瘐死多寡罪,著为令。”(《元史·王思诚传》)明宣宗时,曾因为担心罪犯瘐死,特“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明史·刑法志二》)。
至于流刑和充军,其生还的机会就更加渺茫。发配岭南,通常“遇瘴疠死者十八九”(《隋书·厍狄士文传》)。宋代“诸州流罪人皆锢送阙下,所在或寅缘细微,道路非理死者十恒六七”(《宋史·刑法志一》)。“罪人贷死者,旧多配沙门岛,至者多死……流入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春州瘴疠之地,配隶至者十死八九”(《宋史·刑法志三》)。对此,宋仁宗曾在诏书中说:“闻配徒者,其妻子流离道路,罕能生还,朕甚怜之。”(《宋史·刑法志三》)对于解押犯人戍边的效果,明人朱冕曾对明宣宗上奏说:“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明史·刑法志二》)未等到达,一半以上的罪囚已死于戍边的路上。而闰刑的执行通常比五刑还酷。例如,明代内行厂司法开创先例,“罪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或枷项发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明史·刑法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