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正等着被拆穿](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864/53273864/b_53273864.jpg)
(五)疑点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证明和认定是一项非常严密、严谨的工作。构成犯罪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传统和司法实践中采用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一个行为只有用证据证明其同时符合《刑法》关于四个要件的具体规定,才能认定构成某一罪名。而案件中的每一个要件是否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有严格的标准和证明要求。
人命关天,命案的办理更是如此。
收集证据材料是侦查机关的工作,审查证据材料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以及运用证据材料证明存在犯罪情况则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从目前的案情看,孟恒过失致人死亡案的重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刀到底怎么扎到张岚身上的,整个过程是故意还是过失;另一个是孟恒在张岚被刀刺中后,没有及时施救究竟有没有过失,或者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的可能。
对于第一个问题,除了现场提取的证据,可能还需要借助侦查实验来判断。假设真实情况确实如孟恒所说,孟恒与张岚抢刀致使张岚被刀刺伤的“先行行为”导致张岚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那么孟恒便负有了法律所规定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孟恒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却没有及时履行该义务,其主观心态上究竟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决定了孟恒究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过失和故意存在较大区别,在刑罚上差别也很大。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故意杀人可以判处死刑,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可相提并论。
在刑法体系中,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本案为例,直接故意是孟恒知道张岚的死亡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并且希望结果发生,换句话说,就是孟恒知道不救张岚,张岚大概率会死,孟恒主观上希望张岚死;间接故意则是孟恒知道张岚死亡结果可能发生,但是他既不积极追求张岚死亡结果发生,同时也不设法避免张岚的死亡结果发生,换句话说,就是孟恒知道不救张岚,张岚可能会死,但是孟恒在主观上对张岚是死是活保持一种无所谓的心态。
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孟恒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孟恒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张岚的死亡,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张岚死亡的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指孟恒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张岚死亡的结果。
判断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孟恒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那张岚的死只能被认为是意外事件。孟恒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是意外,孟恒不构成犯罪。而张岚的父母则认为孟恒在说谎,他就是故意杀人。
目前从孟恒供述的情况看,很大可能是存在过失的,至于是否存在故意,还需要进一步侦查。
从看守所开车回检察院的路上,向前一边开车一边说道:“一个大老爷们儿,我看他得有一米八。张岚一米六,一百斤不到。即便是侧坐,孟恒怎么可能会抢不过一个女人呢?而且,张岚的手腕还被割伤了,难道孟恒抢不过受伤的张岚?”
魏成赞同向前的观点。不过,世事无绝对,张岚当时处于失去理智的状态,很难说两人究竟谁的力气更大。
“魏老师,我还有几个问题,您听听,看我想得对不对。”向前说,“除了刚才说的,我觉得还有几个疑点。有的疑点,刚才提审孟恒的时候,您已经问过了。第一,孟恒与张岚交往多年,他也知道张岚很情绪化,在张岚第一次割腕之后,他对张岚可能再次自杀应该有所预见,但是他却把刀放在张岚伸手可及的位置,这符合常理吗?第二,从张岚被刺到孟恒离开酒店房间,接近半个小时。按照孟恒的供述,这半个小时他都处于惊恐失神状态,这又符合常理吗?第三,孟恒给自己母亲打电话时,说他杀人了。孟恒也是法律人,他应该对杀人的概念很清楚,不会不知道他‘杀了张岚’和‘张岚死了’的区别。还有,对于张岚的死,如果他真的是清白的,为什么要跑去自杀?刚才孟恒自己的解释也很模糊,那些很重要的细节,都被他含糊带过了,有避重就轻的嫌疑。第四,孟恒说刀是张岚自己带去的,可是张岚带的水果根本就用不着水果刀,那么刀究竟是不是张岚自己带去的?如果张岚不是为了削水果,难道打一开始就是为了用刀以死逼迫孟恒复合?”
“第二点从法律上说站不住脚。面对当时的情况,正常人需要多长时间反应?法律不能要求孟恒不陷入惊慌失措的状态,毕竟每个人对惊吓的反应不同。”
“说的也是。”
“你说的其他问题我都赞同。另外,第五,案发时,孟恒为什么会从站立到侧坐在床边?当时的情况,是否允许他坐下?第六,孟恒的话里有不少互相矛盾的细节,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细节?比如,张岚究竟是哪只手拿的手机?从现场的痕迹看,张岚是左手拿的手机,也是左手抢的刀。但张岚的左手当时已经受伤了,一般情况下会这么频繁使用受伤的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