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中国的女主与政治:关于女性统治的合法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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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问题意识

目前,在对男性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政治领域内女主统治的具体方式进行研究时,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既然主流文化传统坚持强调女性是政治领域内潜在的“毁灭者”和“邪恶力量”,将会为政治带来颠覆性的灾难,因此,她们对于政治事务的参与,在客观上只能以“非正式的”“不直接的”和“隐藏的”特定方式进行:“由于女性被禁止获得公开的权力,而且她们获取权力的努力被认为是一种‘危险的分裂性’(dangerously disruptive)力量,所以她们必须以一种非正式的(informal)、不直接的(indirect)或者隐藏(concealed)的方式通过对男性施加影响而获得权力。”[45]但就历史的现实而言,在帝制中国两千年的实际政治运行中,“非正式的”“不直接的”和“隐藏的”方式并非女主参与政治的唯一形态,在许多情况下,她们还以“正式的”“直接的”和“幕前的”姿态进入了帝制中国的政治体系,并获得了整个国家对于她们统治权力不同程度的接受和认可。在这期间,除了武则天曾以一位“女皇帝”的身份直接统治整个国家达十五年之久以外,尚有若干其他女主以直接的统治身份在事实上居于最高的政治权位。而且,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就是,在这些女性的直接统治之下,整个国家的政治体系得以持续平稳地运行,而并未出现任何整体上的停滞。官僚集团尽管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反对声音,但他们确实是在一位“女性”的统治下工作。这些事实的存在,无疑将会引发如下疑问:在主流文化传统和官方话语体系之中,女性不是被坚持认为是政治领域的“祸水”吗?官僚集团为什么要服从于一位女性的权威呢?她们之所以能够享有代替男性君主进行统治之政治权力的文化基础在哪里呢?她们的统治为什么会被整个国家的政治体系所接受?隐藏在上述种种矛盾现象之下的内在制度和文化根源又是什么呢?

如上这些矛盾现象的存在无不在向我们昭示,虽然主流文化传统和官方意识形态对于女主统治都持有强烈的反对态度,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种统治形式在事实上具有着极为明显的“合法性”。迄今为止,尽管已有许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对女主参与政治的历史条件、具体作为、实际影响力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但对于贯穿女性统治现实的这一问题,尚缺乏一个从政治学视角入手的较为系统的整体性解释。除了R.W.L.Guisso、刘静贞、杜芳琴等极少数几位学者之外[46],“合法性”问题在女主统治上的重要性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将构成本书的主要问题意识。

本书所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是女主统治“合法性”的获得。所谓“合法性”,在一般意义上是指被统治者对于政治权力行为主体所享有的“统治权利的承认”[47]。在合法性理论看来,任何一个政权或统治形式,必定要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基础才能够得以成立和长期延续,正如韦伯所言:“在日常生活中,习俗,除此之外,物质的即目的合乎理性的利益,主宰着统治者和行政管理班子的关系以及其他的关系。然而,习俗或利害关系,如同结合的纯粹情绪的动机或纯粹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一样,不可能构成一个统治的可靠的基础。除了这些因素外,一般还要加上另一个因素:对合法性的信仰。”[48]换言之,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系赖以延续的必要因素,同时也是政治权力行为主体能够持续享有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威的基本保障,“没有对系统合法性的一些适度的信奉,任何系统都不能延续,至少不能延续很久”[49]。因此,从经验的角度而言,任何成功、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出现,本身都必然具有某种“合法性”,否则便没有存在的可能性[50]。从这个意义上说,女主政治在帝制中国长期存在的历史现实,以及这一统治形式的公开化、正式化和制度化,无疑在客观上表明这种以女性身份来进行统治的方式,在事实上拥有着某种意义上的合法性[51]。因此,本书将要探讨的女主统治“合法性”的第一个层面就是:既然女性被主流文化传统和官方意识形态广泛排除在正当参与政治的领域之外,那么,女主将要凭借什么资源才能获得公开的政治权力,甚至成为实际上的统治者?使其在事实上获得了整个帝国对于她的“统治权利的承认”的内在文化基础和制度因素是什么?

本书将要关注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女主统治合法性的内在特征。虽然合法性在实质上是被统治者对于统治者所享有的“统治权利的承认”,但对于被统治者而言,这种“承认”之所以能够产生和保持的必要条件还在于,统治者必须具备能够获得他们认可和接受的“正当性”和“适当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在特定的情况下,个别对合法性的要求达到明显的程度,按照这一要求行动的类型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事实更加确定了要求拥有权威者的地位。”[52]合法性本身“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53]。换而言之,合法性的产生和保存并非永久性的和无条件的,统治者还必须使他的行为满足被统治者对于“正当性”和“适当性”的要求,这二者将在事实上构成他获得、享有和保存这种权力所不得不承担的“义务”所在[54]。那么,本书将要探讨的是,在以儒家传统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帝制中国之内,基于主流文化价值对于两性在地位、职责上有着明显不同的要求和角色期待,那么,对于一位已经获得某种统治权力的女性统治者而言,为了更好地保存其统治的合法性,她必须要同时具备的“正当性”和“适当性”是什么呢?她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又是什么呢?相比较于男性君主所拥有的天然合法性而言,女主统治合法性的性质和特征又是什么呢?在多大程度上它将与男性君主的合法性一致,或是有什么不同呢?

本书将要分析的第三个问题,则是女主统治合法性的边界所在,也即女主政治权力的“有效性”。在中国整个帝制时代,与女主统治的不绝如缕和统治方式的公开化、正式化相伴随的另一个客观事实则是:虽然这些女性以不同的方式获得了最高的政治权力,甚至还出现了一位“女皇帝”,但却始终没有发展出“女性政治”和“平权政治”的形态来,男性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政治体系仍在延续,公共领域内的性别结构也并未出现根本性的变革。如许多学者所言:“以男子为中心的皇统是无法动摇的,女主不可能长久地成为封建王朝最高统治者。”[55]“就史论史,女主临朝,绝不是女权的代表,而是皇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56]“‘女主’不等于‘女权’,相反,女主是男主的仆从,女主政治不过是整个男权政治系统操作运转遇到故障时的缓冲器和调节器。”[57]女主政治从根本上说并不是社会的“主流”,而只不过是男性政治的“变奏曲”[58]而已。那么,本书所要关注的则是,为什么这些女主曾在极大程度上获得了代替男性君主治理整个帝国的政治权力和统治合法性,而且有些还被认为是明显优于男性的统治,但其最终的归宿却无一例外地是向男性政治的回归?她们统治合法性的最终边界在哪里呢?在什么意义和程度上它将难以向外拓展,而不得不回归至另一种形态(男性君主政治)呢?作为一个“女性”,女主本人对于主流文化传统关于女性的角色定位、职能分工、人生价值、最终归宿的主动认同和接受,又将对她的政治态度、价值取向和最终的权力归属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性的这三个层面并非截然分离的,相反,它们相互交织、彼此作用,共同影响着女主政治的产生、性质、特征以及最终的结局。而本书对于帝制中国女主统治的合法性的分析,将主要围绕这三个问题予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