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宁夏地区自然灾害与社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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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宁夏地区的自然状况及政区沿革

一 自然状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我国西北内陆,东邻陕西省,西、北部接内蒙古自治区,西南、南部和东南部与甘肃省相连。南北相距约456公里,东西约250公里,两头尖、中间大,总面积6.64万多平方公里。

宁夏地处我国东部季风区、西北干旱区和青藏高原区三大自然区域的交汇地带,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宁夏地区的自然环境较为复杂。大体上,宁夏由南向北地势呈阶梯状下降,气温和蒸发量递增,降水量递减。

黄河于中卫县沙坡头流入宁夏境内,蜿蜒流经宁夏12个县市,由石嘴山市出境入内蒙古,在宁夏境内长397公里,流域面积近5万平方公里,占全自治区面积的96.4%。宁夏地处黄河上游,黄河在境内坡度较小,便于引水灌溉,为宁夏地区的农业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黄河哺育了历代宁夏各族人民,对宁夏地区的经济开发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得宁夏平原成为西北地区一片难得的富饶之地,从南北朝起,就有“塞北江南”的称誉。史载“宁夏之境,贺兰环于西北,黄河绕于东南,地方五百里,山川险固,土田肥美。沟渠数十处,皆引河以资灌溉,岁用丰穰……诚用武之要会,雄边之保障也”[80]

二 行政区划沿革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清代并非省一级的行政区划,政区前后多有变动。为后文统计和论述的方便,这里有必要先将其行政沿革做一个简单梳理。[81]

宁夏地区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公元前327年,秦惠文王在今固原县东南设置了义渠县,是其有行政建制之始。此后历代更迭,宁夏地区各地陆续纳入行政区划。明代在边境实行军政合一的卫所制度,宁夏作为边防要地,地位愈加重要,固原镇和宁夏镇均为“九边重镇”之一。

清初,因袭明制,宁夏地区继续实行卫所制度。雍正二年(1724)十月,准川陕总督年羹尧奏,裁卫所改置府州县。裁宁夏左卫置宁夏县,裁宁夏右卫置宁朔县,裁宁夏中卫置中卫县,裁平罗所置平罗县,裁灵州千户所置灵州。[82]

雍正四年(1726),川陕总督岳钟琪上奏:“自插汉拖辉至石嘴子筑堤开渠,有地万顷,可以招民耕种。请于插汉拖辉适中之地建城一座,设知县……”[83]随后析平罗县地置新渠县。雍正六年(1728),岳钟琪又奏:“插汉拖辉地方辽阔,开垦田地可得二万余顷,止设新渠一县,鞭长莫及。请沿贺兰山一带直抵石嘴子为界,于省嵬营左右添设一县。”[84]故又设宝丰县。后因乾隆三年大地震,从钦差兵部右侍郎班第奏,于乾隆四年(1739)废除二县建制,仍归属平罗县[85]

雍正八年(1730),于灵州增设州同,为灵州花马池分州。[86]同治十一年(1872)六月,从陕甘总督左宗棠奏请,析灵州南部置宁灵厅。[87]大体上,宁夏府下辖四县一州的格局一直延续到了清末。

宁夏南部主要包括化平川直隶厅、固原直隶州和平凉府的隆德县。同治十年(1871),从陕甘总督左宗棠所请,析平凉、固原、隆德、华亭四州、县地,置化平川直隶厅。[88]固原州,初辖属平凉府。同治十三年(1874)升为固原直隶州[89],下辖海城、平远二县和硝河城分州。

表0-1 清代宁夏地区行政区划

续表